法院司法信息公开渠道的合理选择-《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2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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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信息公开渠道的合理选择-《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2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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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法院司法信息公开渠道的合理选择 作者:安晨曦 董鹏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2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三十年的成长变迁折射出我国审判工作的发展轨迹。作为一种司法技术手段与社会治理工具,《公报》承载着指导审判权良性运作、提升司法权威、展示司法成就、公开审判信息等多元功能。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背景中,《公报》的主要功能定位在于推进审判信息公开,受众应以公众为主,而非法官或其他法律职业人。在传统媒介與新媒体多元并存的格局下,《公报》应以其文献与信息保藏、法制文化传承、服务科学研究等价值,立足于自身的“特色”定位,实现结构体系之转型。应以其权威性、真实性、信息可回溯性等优势,将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年度报告、任免信息、地方法院信息、典型案例等信息作为重点刊登对象,并适时实现《公报》所承载的各类审判信息公开渠道的法定化。 关键词:法院公报;审判制度;司法功能;司法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渠道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2.0017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作为一种常态的治理方式与技术手段,其创刊到规范化运作的30年(1985—2014年)记述了我国审判工作与法治建设的成长印迹,承载了法院各阶段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与法官的时代风貌。若纯粹地回溯与描述这段历史或许并无必要,但任何事物的发展均依赖于长期的耕耘和积累,适时对这段历史进行时段性评析,有助于认清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因为《公报》欲去往何处,取决于其曾源于何处、现位于何处。《公报》文本结构与内容历经数次调整,回应了我国法院司法职能与政治职能的演变。但在新兴媒体、传统媒体及其他媒体共存的新格局中,也对《公报》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宜公开哪些审判信息”之设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时代语境中,《公报》亦需通过其结构的转型以契合“推进审判信息公开”之时代最强音①。为便于问题之分析,笔者选取了1985年—2014年第3期的《公报》为研究对象。 一、《公报》形式样态之变迁 《公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办公厅主办的正式出版物,自1985年3月创刊至2014年3月已面向国内外发行共209期。纵观《公报》文本形式结构的变迁,其大致有以下三个阶段性样态: (一)初创与形塑时期的无序化样态 1984年底,原最高法院院长郑天翔提出创办《公报》的设想。后经当时最高法院党组决定、彭真同志批示及文化部的批复同意,《公报》的筹备工作在最高法院办公厅领导下启动。《公报》发行周期初定为季刊,并于1985年3月25日正式出版。1985年至1998年间《公报》每年逢3、6、9、12月出版,共4期②;版面采取16开本,每期页码不定,最少的23页,最多的48页③。回溯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公报》,整体的形式样态,如排版、装帧、页面布局等虽已基本具备国家机关公报类刊物的要求,但受当时客观条件的制约,《公报》尚处于非规范化运行的状态。 (二)培植与优化时期的准规范化样态 《公报》经过十几年的摸索运行,在编辑出版、回应社会需求等诸多方面积累了丰硕的经验。经最高法院党组决定,从1999年第1期起《公报》改为双月刊发行,至2003年间《公报》每年发行6期,每期逢双月20日出版,版面采取大16开本,页码固定为每期36页;其中,1999年至2002年间,《公报》页码编排较为特殊,即每期页码按照首页接上一期末页的编排方式连续排页,如1999年第1期页码4—36页,第2期页码40—72页,以此类推,第6期页码为184—216页④。《公报》自创刊起便在国外16个国家和地区同期发行,但80年代的《公报》目录并无英文版,自1999年第1期始,《公报》附有英文目录,便于国外读者查阅。此时的《公报》在外观设计、版面布局、运行格局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期刊的现代化转型,可以说正朝着规范化运行方向不断探索。1999年10月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其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这也对《公报》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发展方向提出了转型的要求。 (三)改革与转型时期的规模化样态 《公报》的运行与发展始终跟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动向。2004年开始,我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为落实改革任务的实施,《公报》决定增加容量改为月刊定期出版。即2004年第1期始至今的《公报》为月刊,每年发行12期,每月10日出版,版面依旧采取大16开本,每期页码固定为48页。《公报》改月刊发行后,形式样态上基本实现了规范化运行。当前,《公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国务院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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