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法律概念辨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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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法律概念辨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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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法律概念辨析 作者:高敏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1期 摘要:在国际与各国的法律文件中,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两个概念内涵存在混淆。事实上,生态系统服务概念与生态系统利益、生态服务概念内涵相同,但是与环境服务概念内涵不同,不能交替使用。建议引入生态系统服务供给概念,并将其纳入环境服务属概念下作为一个种概念。 关键词:生态系统服务;环境服务;生态系统服务供给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1.023 生态系统服务概念最早由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提出,后来引入到法律文件中,这就与法律文件中早已使用的环境服务概念发生了“冲突”。这两个概念内涵是否相同?是否可以相互替换?两个概念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国际社会的法律文件显示,国际组织和各国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有分歧,这就造成概念使用的混乱,不利于国际交流,也不利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协调。因而,有必要厘清这两个概念内涵,明确二者的关系。 一、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概念的使用存在分歧 在国际和各国的法律文件中,“生态系统服务”和“环境服务”两个概念有时被交替使用,有时被区别对待,界分不清楚。 (一)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概念内涵相同的情形 一些国际法律文件和部分国家的法律文件中,尽管使用了“生态系统服务”、“生态服务”、“生态系统利益”、“环境服务”等不同的概念,但是从法律定义或解释来看,内涵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这些概念是同义词。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①后出台的文件中使用了“生态服务”概念,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维持和满足人类生活的条件和过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交替使用“生态系统利益”与“生态服务”[1]。世界自然基金会则更明确地表示,“环境服务”与“生态系统服务”是同义语。其在《环境服务支付:减少贫穷与保护自然的平衡方法》中,解释“自然生态系统提供了广泛的环境服务,人类和所有生命依赖并从这些服务中受益”[2]。但是,世界自然基金会没有对这两个概念做出定义。一些国家法律文件中使用“环境服务”概念,但是其概念内涵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生态服务”一致。例如,萨尔瓦多认为自然资源提供了“环境服务”,并且确定保护“环境服务与利益”是自然保护区域管理的目标之一。它定义“环境服务与利益”是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和条件,人类从中获益,并且立法特别指出,氧气产品、碳汇、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与水文资源保护是森林提供的“环境服务”[3]。墨西哥《国家水法》定义“环境服务”产生于水文流域及其组成部分的社会利益,水文流域的组成部分包括气候调节、侵蚀控制、防洪、土壤形成、水净化和碳汇。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发布的《马比米通告》中定义“环境服务”是生产有益于人类产品的生态系统能力,包括大气调节,优美景观,生物多样性,土壤与水流的保护。哥斯达黎加在1996年的《林业法》中定义“环境服务”是“由森林提供的直接影响环境保护与改善的服务”。根据该法,“环境服务”包括碳汇、水保護、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保护、生物体保护与优美景观保护[2-4]。 (二)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概念内涵不同的情形 尽管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服务两个概念常常被交替使用,但是国际社会并不是普遍认同这两个概念是同义词,仍然有一些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家法律文件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文件中虽然同时使用了“生态系统服务”与“环境物品和服务”两个概念,但是分别做出定义,表明了这两个概念内容不同。“生态系统服务”概念内容与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相似;而“环境物品和服务”概念,被定义为“人类活动产生的行动或产品,而不是直接来自于自然环境的利益”,包括污染减少设备、废物管理、环境友好产品和生态旅游。 “环境物品和服务”是由人提供的,不是由自然直接提供的,这显然与生态学、生态经济学中的“生态系统服务”由自然直接提供不同,即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其实不仅主体不同,具体“服务”的内容也不同。生态系统服务包括四类服务,而这里的环境物品和服务实质是指人类为了保护环境所采用的设施、行为及产品。类似的,阿根廷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科学与技术附属机构提交报告中指出,“生态系统服务”由生态系统提供的利益组成,而“环境服务”在世贸组织议题内被使用,显然这两个概念不同。另外,澳大利亚也对“环境服务”做出不同于“生态系统服务”概念的界定。澳大利亚在1999年的《自然资源法修正法案》中定义,“自然资源环境服务”包括:建立、购买或者维护森林碳汇、土壤和水质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了建立、购买或维护森林所必须或伴随的服务供给;其他法律规定的利用或管理森林的服务[2]。 (三)生态系统服务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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