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2期).docx

  • 0
  • 0
  • 约4.43千字
  • 约 43页
  • 2023-06-13 发布于四川
  • 正版发售

重新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2期).docx

  1. 1、本文档共43页,仅提供部分内容试读,阅读完整内容需要下载文档。
  2. 2、本内容来自版权合作机构,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因数字商品的特殊性,一经售出,不提供退换货服务、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龙源版权所有 重新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王哲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2期 摘要:重新仲裁制度中有若干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在启动主体方面,法院认为适当且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优先适用重新仲裁制度。在审理主体方面,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应发回原仲裁庭,当原仲裁庭失去当事人信任时,由新仲裁庭重新仲裁。在审理范围方面,仲裁庭围绕重新仲裁的理由进行重新仲裁。在法律后果方面,启动重新仲裁程序后,撤销程序中止,原仲裁裁决效力待定;重新仲裁裁决作出后,由重新仲裁裁决替代原仲裁裁决中的相应部分。 关键词:重新仲裁;启动主体;审理主体;审理范围;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2.0018 重新仲裁指的是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经审查认定该仲裁裁决存在瑕疵,且该瑕疵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裁决进行弥补修正时,发回仲裁庭进行重新裁决的制度[1]。重新仲裁制度中有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澄清、值得研究,具体而言,重新仲裁的启动主体为谁,重新仲裁的审理主体为哪方,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为何,重新仲裁对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以及原仲裁程序的影响如何,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如何界定等。 一、重新仲裁的启动主体 (一)重新仲裁启动主体之比较法考察 关于重新仲裁的启动主体,是通过当事人申请启动,抑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又或者当事人申请与法院自由裁量相结合来启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第一,法院依职权启动重新仲裁。美国采这一启动形式,法院在决定适用重新仲裁制度与否上享有自由裁量权。从美国《联邦仲裁法》第10条第a款第5项规定中“法院可以斟酌指示仲裁员重新仲裁”以及美国2000年《统一仲裁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中“法院可以命令重新仲裁”的措辞可见,美国启动重新仲裁的制度设计为法院依职权启动。在思多尔特公司对国际动物饲料公司提起的仲裁案件中,法院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后,最高院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重新仲裁或由其自身裁决争议事项。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59条第4款规定,德国重新仲裁程序启动与否也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某一案件中,德国高等地方法院将案件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认为,在该案中,重新仲裁是合适的,因为仲裁庭可以很容易地改正其错误。第二,法院自由裁量与当事人申请相结合以启动重新仲裁。典型的立法例为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4条第4款的规定、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联邦法》第34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瑞典1999年《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举例而言,《示范法》第34条第4款规定:“法院被请求撤销裁决时,如果适当而且当事人也要求暂时停止进行撤销程序,则可以在法院确定的一段期间内暂时停止进行,以便给予仲裁庭一个机会重新仲裁或采取仲裁庭认为能够消除撤销裁决的理由的其他行动。”第三,法院优先启动重新仲裁程序。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8条第3款规定:“除非法院认为将裁决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不合适的,否则,法院不应行使撤销裁决或宣布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权利。”撤销仲裁裁决是一个相对极端且浪费司法资源的制度,所以英国法院在面对质疑裁决书的申请时,应该首先考虑是否适合重新仲裁。重新仲裁可以挽回一个本来有缺陷的裁决书,也可以使仲裁员根据履行职责原则失去的权力复活过来[2]289。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8条第3款的规定,英国优先适用重新仲裁的制度设计属于法院依职权启动模式。 (二)重新仲裁启动主体之评析 在当事人向法院对裁决提出异议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异议除外),重新仲裁应成为法院予以优先考虑的制度设计。重新仲裁符合当事人选择仲裁、让争议尽可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初衷,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示范法》下的重新仲裁模式,是撤销仲裁裁决这一严厉的司法监督的替代方式,与撤销仲裁裁决相比,更能节省时间、节约资源,是仲裁效率价值的体现。鉴于重新仲裁的制度价值,法院在适用司法监督方式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除外),应优先考虑适用重新仲裁制度。 法院依职权决定重新仲裁程序启动与否,而不过问当事人的意愿,会产生两个问题:其一,至少一方当事人有重新仲裁的意愿而申请重新仲裁,但法院决定不予重新仲裁;其二,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重新仲裁,而法院决定重新仲裁。在前一种情形下,有观点认为,“应该由当事人请求重新仲裁来启动重新仲裁程序。法院不应被赋予依职权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权力,因为这会严重干涉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本意。当事人知道,或者至少应该知道他们的处境,应该由他们自己决定。在异议程序中,不应由法院来评判一个案件本应该如何来正确解决。它仅仅应该评判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3]242本文并不完全同意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龙源期刊 + 关注
官方认证
服务提供商

龙源期刊网创建于1998年,是中国领先的人文大众期刊数字发行平台。全文在线的综合性人文大众类期刊品种达到4200多种,优质版权文章数量超过2500万篇,内容涵盖时政、管理、财经、文学、艺术、哲学、历史、社会、科普、军事、教育、家庭、体育、休闲、健康、时尚、职场等全领域。

认证主体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IP属地四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721412769J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