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生成探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3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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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生成探究 作者:任先国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03期 摘要: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对法制教育职业范式的理想化设计,其强调法制教育素养和精神的内在统一以及外在行为模式的专业性。共同体在理论提升、教育有效性提高、法律信仰确立等方面具有价值。当前法制教育职业群体存在法律情感缺乏、专业化程度不高、使命意识不强、教育理念落后等问题。构建交流融通的组织体、形成內核一致的精神体、形成共享共荣的利益体、构建资源共享平台等是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法律信仰;法制教育研究会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2017.03.0033 “教育问题应跳出教育的视域来看”,法制教育发展的问题,也应从不同的视角对问题进行解读。鲍其曼在著作《共同体》中指出:“‘共同体’这个词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1]1共同体是一个积极的世界、是一个现实而有机的生命,是对理想状态的一种期盼。在这个日益崇尚个人主义的时代,法制教育主体也存在种种分裂的状态,因此,重建“公共精神”显得非常重要。 一、共同体与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内涵 (一)共同体概念的多种内涵 共同体观念源远流长,是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设计,包含着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共同体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社会学研究较为丰富,在学界,对共同体概念诠释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 其一,“共同体”是指“现实的有机生命”。德国古典社会学家裴迪南·滕尼斯在社会学经典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对“共同体”概念首次予以系统的论述,认为它是血缘、地缘等自然形成,并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统一体[2]。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群体(家族、宗族),其成员在群体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他们拥有统一的价值观和传统,共同的朋友和敌人、共同的善恶观念,彼此间联系紧密,积极互动,成为一个有机生长而又浑然一体的整体。滕尼斯的共同体思想描述了一种共同生活的社会机体,强调了共同体的互动关系和情感特征,是一个“现实的有机生命”。 其二,“共同體”是指“参与者的共同归属感”。马克思·韦伯区分了“共同体与社会”这一相对概念,指出在平均状况或特定情况下,基于社会行为取向之基础,参与者能够感受到的感情或传统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是共同体。如果这种取向是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利益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社会[3]。 其三,“共同体”是指“基于主客观共同特征组成的团体”。鲍曼指出,共同体是“捉摸不透”的,它既是一种感觉,并基于主观共同特征而组成的无形共同体,也是客观上各层次的团体、组织,规模小的如社区自发组织,层次更高的有政治组织,如民族、国家等共同体。其呈现了共同体的分层性和多样特点[1]1。 其四,“共同体”是指“公共精神的建设”。保罗·霍普认为,重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非常重要,公共精神是一种对待亲友、邻里、同事乃至陌生人的态度和观点,既包括思想也包括行为,是可以不计自己的得失,为了他人的利益能够随时准备参与更多的地方共同体活动[4]。 不久,共同体理论被引入到教育学科的研究中,但不同学科背景对共同体概念的理解与阐释存在差异。杜威较早提出了“学校即社会”的观点,强调教育是人们之间的社会活动,提出了教育主体间的合作问题。博耶尔也较早将共同体理论引入教育,在《基础学校:学习的共同体》报告中指出:“学校是学习的共同体”,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师生参与的学习共同体。国内学者也从相关学科展开了研究。严亚梅等认为:“教育共同体是指同一种教育范式中的教育工作者群体,包括从事理论研究、模式构建、应用推广和教育教学实践的工作人员。”[5]思想政治研究的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共同体应是基于共同的信念信仰认同、历史文化传统、理论基础、实践目标和可以循环产生等维度而形成的内在一致性的有机体。”显然,教育理论强调了共同体的“合作共生、共同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共同的教育信仰”的理念,为科学理解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二)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的含义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应当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相关的理论探讨为“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提供了理论基础。虽然在实践中法制教育并没有独立成为一个学科,但其独特的教育目标、教育原则、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决定了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具有其特殊性。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抽象群体,既具有一般共同体的共性,也具有其特殊性:其一,群体具有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感。法制教育者能成为一个整体,需要一定的精神理念将各主体凝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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