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意向面面观-《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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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集体意向面面观 作者:柳海涛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1期 摘要:除了意向主义解释,集体意向在非意向论、发展心理学、神经科学和现象学中展现出了多幅面孔,它们对集体意向相互印证。在广泛的意义上,集体意向可被分为为四种类型:累积型集体意向、弱规范性集体意向、非规范性集体意向和静默式集体意向。集体意向是人们在生活世界中必然的心理特征。 关键词:集体意向;集体行动;个体意向;实践 中图分类号:B712.6 文献标识码:A 虽然集体意向是一个新问题,但已受到心灵哲学和社会科学哲学的密切关注,并且逐渐延伸到了具体的社会科学领域。集体意向有不同的表示形式,最早是芬兰哲学家托米拉采用“我们意向”(we.intention),后来,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哲学系的吉尔伯特采用“共同意向”(joint intention),斯坦福大学哲学系教授布莱特曼提出了“共享意向”(shared intention),塞尔直接用“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它们虽然都蕴含着集体意向,但使用不同的概念,实际上也反映了对集体意向的解释和基本态度有所不同。最近几年,不少国内学者也越来越关注集体意向问题。当前,集体意向理论面临的困扰是在对集体行动的意向解释中,集体意向的本体论地位还是一个很模糊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侧面给予集体意向一个全景式的论述,进而试图回答何谓集体意向。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对集体意向的意向主义解释,这是目前主要的观点和论证方式;第二部分从非意向主义、现象学、发展心理学、神经科学四个侧面来描述集体意向,以期获得对集体意向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三部分从广泛的意义上把集体意向看作是人们在生活世界中必然的心理特征,进而把集体意向分为四种类型,并尝试回答它的存在方式。 一、意向主义解释 托米拉是第一个明确提出集体意向并对其进行系统论证的哲学家,自1988年至今,他连续发表了10多篇文章来讨论集体意向的相关问题。托米拉举了一个例子来解释集体意向:假设,一个集体的负责人在公告板上通知,计划下周六清扫停车场,愿意参加的人在通知下面签名。一旦集体成员在公告板上签名表示愿意参加清扫停车场的集体活动,就形成了集体意向。这个论证也被称作“公告板隐喻”。托米拉对集体意向的定义如下[1]: 集体G中的任何一个成员A有“我们意向”实施集体行动X,当且仅当: (1) A意图做X中他的份额(do his part); (2) A相信X會实现,并相信G中有适当数量的成员为了实现X而会做X中他们各自的份额; (3) A相信在G中,成员之间有一种相互(mutual)信念,即彼此相信为实现X而意图做其中各自的份额; (4) (1)部分地是因为(2)和(3)。 托米拉把成员之间的相互信念作为形成集体意向的关键,这个定义不要求每个成员都必须有合作的意向,集体中大部分成员具有合作意向就可以了。 吉尔伯特在论证集体意向时,引入了复合(plural)主体。她认为[2],集体行动的主体是“我们”。集体成员有集体意向做某事,当且仅当他们共同承诺(joint commitment)作为“一个主体一样(as a body)”做某事。在吉尔伯特的整体主义论证中,集体意向的主体是“我们”,集体是集体行为的主体。集体有一个共同目标,每个成员都了解这个目标,并且承诺为共同目标紧密协作。但她没有解释复合主体如何具有自身的权利和条件去作为一个行动主体,也没有论及个体在集体中的地位问题。 现有的集体意向理论,一般都给出了产生集体意向的充分条件,但没有说清楚它的必要条件。因此,有人认为,集体意向理论主张的集体行动,它所执行的意向不是一种特殊的意向,而仅是说明了个体意向可以按照某种方式有资格共同意图做某事。所以,它们还没有在任何字面意义上表明意向是共有的[3]。 二、其他视域中的集体意向 (一)非意向主义 对集体意向的意向主义解释是以个体意向为基础的,通过个体意向间的某种关系才能形成集体意向。但它有两个问题:一是循环论证。在托米拉对“我们意向”的定义中,“做他的份额”是个体为实现集体目标做他自己的份额,在“做他的份额”中已经包涵着集体意向的观念,因为如果没有对集体目标的事先理解,个体就无从知道集体中“他的份额”。在吉尔伯特的论证中,共同承诺来源于个体明确表示的合作意向,共同承诺形成的同时集体意向也就产生了,然后再把集体意向归属于由共同承诺所构成的复合主体。二是例外情况。实际生活中会有一些特殊情形,我们知道家庭是常见的集体形式,但是婴儿、青春期子女的反叛行为、甚至家庭中的智障成员,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意愿,但并不能就此否定他们属于这个集体。吉尔伯特的“共同意向”排除了集体中的非意向个体,它对集体意向的解释过强。为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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