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简缺文拟补与释读商榷两则-《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1年3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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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简缺文拟补与释读商榷两则-《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1年3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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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张简缺文拟补与释读商榷两则 作者:朱珂 杨玲荣 来源:《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1年第03期 摘 要:本文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为底本,通过对其中数量词与称数法的全面测查分析,进一步探讨了一些含有数量词的简文的拟补和释读,提出了两方面的新探索,希望对复原简牍原貌有所裨益。 关键词:罚 相乘 分 半 本文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为底本,通过对其中数量词与称数法的全面测查分析,发现还有一些含有数量词的简文在拟补和释读上有进一步商讨的余地,希望下面两方面的探索对复原简牍原貌有所裨益。 一、《二年律令·告律》缺文拟补 《二年律令·告律》中有这样一段律文: 告不審及有罪先自告,各減其罪一等,死罪黥以為城旦舂,城旦舂罪完為城旦舂,完為城旦舂罪◇一二七◇鬼薪白粲及府(腐)罪耐為隸臣妾,耐為隸臣妾罪一二八耐為司寇,司寇、(遷)及黥(顔)頯罪贖耐,贖耐罪罰金四兩,贖死罪贖城旦舂,贖城旦舂罪贖斬,贖斬罪者贖黥,贖黥罪贖耐,耐罪一二九◇金四兩罪罰金二兩,罰金二兩罪罰金一兩。……一三〇 该段简文大意是说,告发别人时情况不完全属实,以及犯了罪能自首的,在定罪量刑上要比其应得的刑罚轻一级。若犯了死罪就黥为城旦舂,应该黥为城旦舂的就完为城旦舂……依此类推。在最后一简一三〇开头处,有符号“◇”表示该处有残缺,且字数不能推定。从整段的内容含义来看,这是一个以“一等”为公差的一个减罪等差数列,罪行处罚由重到轻依次递减,减到最后,刑罚是:“罚金二两罪罚金一两”,即“若犯了罚金二两的罪就判为罚金一两。”依据这些信息,再审视带“◇”小句,发现该小句的剩余文字与最后一小句在文例上极具相关相似性,即除了罚金数量不同之外,其他应该完全一致。这样,虽然无法完全补出“◇”处的所有残缺字数,但是至少可以确信残缺处的最后一个字,即“金四兩罪罚金二兩”句前的一个字,当为“罚”,完整的句子应是“罚金四兩罪罚金二兩”,即“犯了罚金四两的罪就判为罚金二两”。 二、关于《算数书》相乘章简文的校释 《算数书》相乘章前三条简文如下: 相乘:寸而乘寸,寸也;乘尺,十分尺一也;乘十尺,一尺也;乘百尺,十尺也;乘千尺,百尺也。半[分][寸]乘尺,廿分尺一也;一三分寸乘尺,卅分尺一也;八分寸乘尺,八十分尺一也。二一半乘一,半也;乘半,四分一也。三分而乘一,三分一也;乘半,六分一也;乘三分,九分一也。四分而乘一也,楊三 本章简文讲述整数与整数、分数与整数的相乘,第二条“半[分][寸]乘尺,廿分尺一也”中“半”后的“[分][寸]”两字是采纳彭浩《张家山汉简注释》中拟补意见而得。整理小组对其注释是:“半分寸为一分寸之一半,即二十分之一寸。三分寸即三十分之一寸,余类推。”[1]我们认为这里的释读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失误。 首先,“半[分][寸]”不合分数表示法规则,也就是说没有“半分寸”这样的说法。学者在“半”后校释出“分寸”两个字,是根据后面“三分寸”“四分寸”“五分寸”……“八分寸”这些分数格式类推而出的。但这个类推是有问题的。 从我们对分數的研究中可知,“×分寸”这种分数表示法,是在“×分”的分数表示法基础上加上量词而来的,其中“分”是动词,表示“等分、均分”之义,而“×”则表示该分数的分母。众所周知,分母表示的是将物品均等分配的份数,也就是说,将一个物品均分为几份,分母就是几。而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人们将物品等分时,最少将其均分为两份,就是说分母最小应该为“二”。似乎并不存在,也没必要存在把物品均分为“一”份的情况,因此,我们看不到分母为“一”的分数。也就是说,“×分”中的“×”最小值是“二”。但是人们同样看不到上古有分母为“二”的分数,那是因为当先民将物品一分为二之后,选择用“半”表示其中的一份,于是上古就没有出现“二分之一”的身影,也就是说因为“半”的出现,使得以“二”为分母的唯一的一个分数“二分之一”没能诞生,“二”也因此失去在上古含“分”的分数表示法中以分母面貌出现的机会。这样“×分”中的分母最小值就落在了“三”的身上。于是我们看到,整个上古时期,在含“分”的分数表示法中分母是从“三”开始的。“三分”表示“三分之一”。当时还有用“少半”表示“三分之一”的情况。有趣的是,不像“半”在当时所有场合完全取代“二分之一”一样,“少半”与“三分”是同时并存的,其原因也许是因为在数学运算中,已经有一个文字“半”,若用文字表示数目的情况多了就会给运算带来不便,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此处不作深究。总而言之,由于上述原因,在一个用“×分”表示分数的表示法中,其分母最小也应该是“三”,不会是“二、一”,更不会是“半”。即不会有“二分寸”“一分寸”“半分寸”···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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