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5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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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5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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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 作者:占善刚 刘丹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5期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在外观上予以了确定,但缺乏对自认约束效力的规定。随着近年来行政诉讼类型的不断丰富,行政诉讼的事实认定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重新审视和构建行政诉讼的自认制度极有必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自认;证据;自主形成权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在大陆法系,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很多相近之处,因此理论通说和立法均认为,行政诉讼的程序,原则上由行政诉讼法规直接规定,在适用时有不完备或不周全之处,可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那么,作为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并广泛运用的自认制度是否也可以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我国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从外观上与自认非常相似,因此有观点认为第65条的规定就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了自认制度①。 我们认为,作为一项特殊证据制度,能否在诉讼程序中运用及发挥其应有的机能,应当从行为样态、适用范围、效力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就某一案件事实明确承认时,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定,此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该项内容与自认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但是,我们认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认制度。其一,条文中采用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的表述,而非“应当……认定”,表明法院并不受当事人对证据形成的自主权的约束;其二,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时,则不能直接予以认定,法院仍应以职权全面调查证据,以全部案件事实为裁判依据,自认效力完全排除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对对方予以认可的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了补充规定并重申了第65条效力。从根本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承认当事人对事实的自主形成权,也并未赋予当事人基于对案件事实达成“合意”行为而排除法院质证的利益,因此,我国行政诉讼并没有确立真正意义上的自认制度。〖HJ*3〗 二、行政诉讼中适用自认与当事人对事实有自主形成权相契合 关于自认的性质,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不同的学说,在法国,当事人自认是一种证据形式;在德国和日本,则用自认的诉讼机制来明确待证对象及确定案件整点。不管是诉讼机制还是证据形式,对于自认效力的认可,其基础均来源于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享有自主形成权。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否认可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享有自主形成权,源于法院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允许当事人就诉讼中的事项享有处分权。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在于纠正行政行为的非正当性,由于不是解决私权纠纷,当事人处分空间较小,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处分权。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其司法权的启动归根到底还是源于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和方式就不可避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 另外,在有些国家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自认,但对诉讼请求的舍弃和认诺有所规定。认诺和自认虽然存在显著差异,两者指向的对象也不同,前者是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所作的承认另一方诉讼请求有理由的意思表示,而后者是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所作的针对事实存在的认可,但在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和辩论主义的诉讼基础上,存在相通之处,特别是在影响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判断上有紧密联系。其一,行政诉讼中适用认诺,则法官对无争议的请求直接予以支持,该法律评价默认了请求所包含的各项要件事实的存在,同时默认要件事实指向的请求合法合理;换言之,对认诺效力的认可,不仅排除了法官对请求基础的要件事实的职权调查(也就不可能有相反认定),而且排除了法官从要件事实到请求的法律判断,无疑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相比之下,自认仅就无争议要件事实进行认定,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更应允许认可。其二,在行政诉讼中承认自认效力,可能产生的后果无外乎基于该事实所支撑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或者不予支持,倘若法律允许被告可以透过履行,如废弃争议的行政处罚来获得和解,或者原告可以通过诉的撤回使得行政行为合法,且法院不能加以妨碍时,则法律同样也应允许自认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依此作合理推导,我们认为,在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得为和解和认诺的情形下,为诉讼效率与及时审判之效果,应当适用自认制度。这实际上是在对实质真实获得的可能性进行考量后与公平、效率等原则平衡得出的有益结论。〖HJ*3〗 三、行政诉讼中适用自认不违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行政訴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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