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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2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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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觉体验角度厘析音乐本身的审美对象性问题作者:刘真睿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9期
摘要:建立审美关系,是人们理解并感受音乐作品的必要条件,而直觉可以将诸多音乐语言,包括旋律同人对于音乐语言的具体感知在审美关系中加以“混合”,从而再作用于音乐本身,只有这样才能对音乐本身的对象属性作以理解。通过对审美的体验,可以实现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对象化,从而达成某种主体同其审美对象的融合。
关键词:审美关系;直觉;对象属性;审美体验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9-0125-05
从“审美体验”角度看,任何一种艺术形态除却其以相关适应的物质材料所组成的作品形式之外,其本身也必将作为一种经由艺术创作主体(艺术家)所创作得出的“艺术生成物”(作品)而被接受主体(受众)所认识。且这种艺术生成物本身也将经由“再造”自觉地被审美主体予以主观的情感投射,即使其开始不断地“被对象化”,最终其本身将成为主体的审美体验活动的一种审美对象。同时,这种艺术生成物的审美意义也可以被审美主体在审美关系当中予以直接“表现”出来。音乐作为一种典型的动态艺术,其区别于其它艺术门类之处在于,一方面它的“乐音的表现形式是运动的”,但另一方面其本身作为艺术的审美意义在审美接受的过程中又必须是被直觉的。这种审美性的体验(直觉)活动则恰恰在主体对于音乐艺术的审美接受上呈现出更具审美对象性的哲学特征。
一、音乐本身的审美意义
(一)建立审美关系的必要性
傅雷在其《音乐之史的发展》一文中对音乐作为艺术本身的特质有过如此描述:
“就以音乐的原素来讲,它的最大的意味,岂非因为它能使人们内心的秘密,长久的蕴蓄在心头的情绪,找到一种借以表白的最自由的言语?音乐既然是最深刻与最自然的表现,则一种倾向往往在没有言语,没有事实证明之前,先有音乐的暗示。”①
在这里,傅雷将音乐本质(原素)阐释为“最为深刻且自然的一种表现”,是合乎音乐的“意味”的。而这种“表现”则是先于客观事实而予以“无言语暗示”的。在这里,如果可以将这种客观事实理解为作为主体的接受者在对音乐这一对象物进行“审美接受”②的实际状态,那么“长久的蕴蓄的情绪”就必然成为了音乐“意味”的实际结果,即形成某种“没有言语的倾向”。也正因音乐的先行,才自然导致了这种“意味”在未被接受者彻底接受之前就已然体现出了它的审美意义。而这种运动着的、过程中的“意味”(审美意义)则会在音乐作为一种审美对象的内在构成上保持着相当的“蕴蓄感”。
那么,人们又该如何通过音乐本身所带有的且难以确定的“蕴蓄感”来把握其审美意义?汉斯立克给出了“幻想力”作用的说明:
“乐曲诞生于艺术家的幻想力,诉诸听众的幻想力。当然,面临美的事物时,幻想力不仅在观照,而是有理智地观照…我们没有意识到它的逐个的细节,而产生了一种幻觉,好像这是直接地一下发生的事情,其实中间有多种精神活动作为媒介。”③
审美主体对于音乐载体的这种“幻想力”在汉斯立克那里是需要审美关系的存在的;同时即便是在“理智观照”,也并非是将其结构化,如对音乐的某些具体的形式部分,诸如旋律、节奏、音节、声调等做拆分处理,而是仅由主体瞬时地、直接地完成审美接受。至于其间所涉及到的多种精神性活动,研究者完全有理由可以在整体角度将其归于“幻想力作用的效果”,或者说就是在某种“对象关系”中主体对客体对象(“美的事物”)的一种“直觉”。所以,汉斯立克才强调“如果人们把音乐看作艺术,那就必须以幻想力,而不以情感作为它的审美裁决者。”这样一来,按照汉斯立克的观点,如若音乐仍旧作为一种“艺术形式”被接受(只是主体对对象物的单一指向,即主体情感主导对象)而非作为一种“艺术内容”被接受(音乐本身也具有着某种属性,即关系主导对象),情感就无法发挥它在审美接受方面的实际作用。当然,这里的“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只是用以区分单纯情感与幻想力作用的,不用作对音乐的形式美与内容美方面的探讨。但问题是,如若将音乐艺术本质化后,则就必然会陷入对这种情感的来源及其去向的疑惑当中。虽然情感作为主体的情绪反应并不一定就是审美的,但不得不承认,它在接受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上是有着审美意义的。可就算是有某种所谓的审美意义,人们也很难辨清其中是否会掺杂进情感的单纯反应。毕竟“心灵的器官是乐音,心灵的艺术意识才是音乐”(瓦格纳语)。而最终无论是艺术家主体去创造音乐还是受众主体去欣赏音乐,审美意义都将因主体对对象物的单向接受而只能留于“意义”、失于“审美”;音乐本身也都会变成主体的情感“投射”的“定点”,这种“音乐”终究是不完全的、不完整的。所以,对于音乐的艺术性的认识,确切地说是对其审美意义的审美接受,就必然要在一种双向的关系中才能得到进行与完成。而由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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