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与USMCA电子商务规则 的比较及中国策略选择-《对外经贸实务》(2021年7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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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RCEP与USMCA电子商务规则 的比较及中国策略选择 作者:柯晶莹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21年第07期 摘 要:RCEP作为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其电子商务规则紧密围绕着增强合作、促进各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目标和原则进行制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数字产品关税征收、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的位置以及线上消费者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相对于美国主导的USMCA,RCEP与其保持了部分一致,同时在例外安排、“数字壁垒”规制、非歧视待遇等规则方面观点不一。在电子商务领域缺乏国际性规制体系的背景下,我国应坚守“中式模板”立场,并要提出与国内相关规则良性互动的新需求。 关键词:RCEP;USMCA;电子商务规则;比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历经近八年多轮谈判后,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RCEP电子商务专章是亚太地区第一个涵盖范围广泛、规则标准较高且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多边成果。该章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缔约方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合作为目标,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领域合作的展开、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线上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关税免征等安排。此外,还就计算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等国际电子商务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达成了共识。这些内容为域内各方电子商务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规则保障,为亚太地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最终将有效地促进亚太区域电子商务的合作与进步。在此背景下,本文对RCEP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背景简单梳理,与《美墨加协定》(USMCA)中的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进行对比,最后就RCEP对全球电子商务规则整体走向展开分析,以期对我国未来电子商务谈判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出台过程 RCEP谈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谈判伊始,电子商务并未作为重点议题被列入其中。然而,在谈判过程中,信息技术推动下的数字贸易快速发展及发达国家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日渐完善,在RCEP中制定电子商务专章的必要性显而易见。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将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置于FTA中。全球主要区域性自贸区相关的贸易协定中,几乎均包含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WTO 既有规则不能有效应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其一,近年来以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为代表的逆全球化思潮盛行,严重冲击了多边贸易规则,对降低了多边贸易规则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同时WTO改革过程中各方争议较大,使得WTO的权威性在降低。其二,虽然WTO框架下的规则具有对新议题一定的包容性,但是毕竟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则需求。总体而言,不能有效规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从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俱乐部”式的互惠框架,可以推动域内贸易的增长,但无法推动域外贸易的增长。过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带来了规则体系的重复和适用的混乱,增加了贸易协调成本,导致“意大利面碗效应”。但基于多边贸易规则谈判的困境,以区域贸易协定制定电子商务的形式更加符合实践的需求。 具体到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过程,从合作共识来看,在亚太地区,各国之间始终保持增强合作、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共识。早在21世纪初,《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等文件的出台,就为亚太地区各方开展电子商务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撑,契合了信息技术发展的方向。在国家层面上,RCEP缔约国也普遍将电子商务合作作为经济战略的布局重点。我国在过去10多年内先后出台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多个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政策文件,致力于推进信息技术、电子商務、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将技术创新作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其他RCEP缔约国基于本国国情和发展目标亦各自推出本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战略,例如新加坡智慧国家2025计划、越南国家数字化转型计划、泰国4.0战略等,其中均强调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促使本国产业转型升级。 从实际需求来看,RCEP各缔约方亟需一个新的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以满足自身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在RCEP域内,我国电子商务规模最大,在全球数字经济市场占有较高的地位。联合国《数字经济报告2019》中指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集中化趋势明显,中美两国占据了全球50%以上的物联网市场和75%以上的云计算市场和区块链技术专利。同时,《福布斯》杂志在2020年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前瞻》中指出,全球市值排名前20位的大型数字企业被中美两国所垄断,其中美国11家,中国9家。相对而言,东盟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国际管理发展研究院(IMD)的数据显示,除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之外,东盟其他国家的“工业 4.0”竞争力都居于50名之后,部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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