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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2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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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预借提单的成因及预防作者:贺建军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9年第12期
摘 要:预借提单属于提单种类中的一种,是属于法律生效的提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有存在的理由,但签发预借提单的行为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尽管预借提单的签发是违法行为,但在贸易实践中预借提单被使用并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针对预借提单产生的原因,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就可以预防预借提单的使用,避免由此招致的损失。
关键词:预借提单;承运人;托运人;信用证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信用证项下,卖方(托运人)已将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交给了承运人,但由于某些原因货物只有部分装船或全部未装船,这时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为满足其信用证项下结汇的要求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这样出口商可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在信用证下提示结汇,而进口商则面临延迟收货的结果。
预借提单从出具程序上来看是违法的,承运人从卖方手中把货物接管之后,还没有把货物装上已租订的船只,或在装货过程中,仍有部分货物还未装上船,或者还有部分货物未完成接收,这时如果承运人签发清洁的已装船提单,那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就明显与提单上的日期不同,晚于提单的装船日期,即提单签发日期会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在实践中,这种和正常货物装船日期不相符的预借提单通常会是卖方和船方合议之下签发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提单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如最晚装船日、单据最晚提示日或信用证有效期。签发预借提单是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卖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是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预借提单本身又是法律生效的提单,在实践中预签提单的使用仍然存在,由此而引发的案例有上升的趋势。
一、 从实践中看预借提单产生的原因
(一)承运人的失误
通常情况下,卖方(托运人)都会提前足够的时间租船订舱,将要装船的货物提前准备好交给承运人。但由于承运人的船舶延误了时间,不能按时到达指定港口,导致卖方的货物比规定的装船日期晚装船,或者因为货物太多而一时无法按时装完。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如不能按时交货就会付有一定的责任),往往会给卖方(托运人)按时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实际上就是预借提单。
例如2019年2月,德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2000公吨货物的CIF合同,结算方式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晚发货期为 5月 15日。B公司按时向承运人C公司下达订舱单,并于5月10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交给承运人。并于14日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承运人的船期延误,卖方所定的船舶于6月1日才到达指定的港口,货物于6月2日装船完毕,3日出运。C公司其实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给B公司时已经知道船无法按时到达发货港的情况,可是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即签发了已装船提单。B公司在拿到已装船清洁提单后顺利向银行交单结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A公司感觉货物到达时间比通常情况下晚了半个月,于是通过船公司查看该船的航海日志,发现该船实际离港的时间是6月3日,比信用证规定的时间5月15日晚了18天。据此A公司向法院控告B公司欺诈,并请求法院扣押船舶。B公司又将将承运人C公司告以非法出具预签提单的罪名将其告上法庭。最后已C公司按B公司要求赔偿A公司损失后A公司付款提货结案。
在远洋运输的情况下,如果晚发货在3-5天内,船公司出具预借提单的行为不会被买方察觉,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给买方造成损失。因为在远洋海运过程中,由于海况的变化,运输到港时间不可确定,经常有3-5天的误差出现。所以船公司(承运人)会利用这个时间差来掩盖其晚发货的失职行为。上述案例中承运人晚发货的时间长达18天,难免给买方造成损失···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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