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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入宪作者:刘建辉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1期
摘要:财产权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核心人权。财产权入宪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公民独立人格的形成和个人自治领域的维护创设基本的制度架构。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与现代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人权存在着某种价值上的悖论,但是知识产权入宪与财产权入宪却具有逻辑上的契合。实现知识产权入宪的关键是消除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
关键词:财产权;知识产权;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1;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1.020
宪法是人权保障大法,保护基本人权始终是现代宪法的逻辑起点和目的归宿,也是其最高宗旨和价值诉求。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内容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入宪是指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公民基本人权通过宪法加以确认的制宪行为。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财产在现代社会财产构成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不仅是私权,而且是基本人权”的观点日渐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呼吁把知识产权纳入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加以保护的声音时有耳闻。在此背景下,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入宪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学术回应无疑是必要的。
一、财产权入宪的人权意义
(一)财产权入宪的基本概况
在传统上,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被并称为支撑人类生存的三大权利。财产权入宪意味着财产权作为一种概括性权利是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等人研究时进行过统计,在142部成文宪法中,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共有118部,占83.1%,而没有规定的只有24部,只占16.9%[1]。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终极目的是防范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设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义务,为国家的行为划定边界。这与民法在设定财产权时区分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界限是不同的。在西方,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不但是近代自由主义宪法和自由主义国家赖以确立的一个支点,也是近代个人权利本位宪法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宪法,近代自由主义国家向现代社会福利国家转化的一个重要基轴。近代以来的世界各国宪法和现代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之所以普遍规定了财产权保障的内容,根本原因就在于财产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核心人权,是人的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即使像中国这种一开始就否认私有财产权或公民财产权,否认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以否定私有制以至彻底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己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在2004年通过最新的宪法修正案,确认了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且,从原始文本上看,此前的新中国四部宪法中也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应的私人财产权的保障规范。见表1。
从表1不难看出,尽管新中国历部宪法中的财产权规范体系在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否定、消灭私有财产制度的立宪目标要求,对财产权的保护存在保护范围过窄(如仅限于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障),规范体系不完整(如大多没有征用补偿条款)等缺陷与不足,但是在新中国的制宪史上,历部宪法的制定者们毕竟没有彻底放弃和排除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换言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统”从来就没有中断过。
(二)财产权入宪对人的意义
宪法把公民的财产权作为人权加以保护,其主要意义在于如下两方面。
1.公民财产权入宪为其独立人格的形成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公民的任何法律人格都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没有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就没有公民的独立人格。公民将一定的财产据为己有,供作生产和生活之用,不仅是维系其生存与发展的必要前提,而且是形成、实现、发展其个人独立人格的必要前提。没有可以自由支配的物质财产,就没有公民独立自主人格的自我实现。 “没有财产权,一个人只有从他人的施舍中寻找生存的机会,个人自然就处于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的状态。在此状态下,个人的生命将一文不值,也必将摧毁个人的精神自由,进而使人丧失其独立的人格和尊严”[2]。因此,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财产归属关系就一直是法律规制和调整的重要对象。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公民的财产权保障制度不完备,所以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近代以来的宪法确立了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从而为人的精神自由、机会平等、自律自主的生存以及政治参加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各种契机,这些契机均构成了人格的形成和独立的契机”[3]。此外,由于公民财产所有权旨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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