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培训 教学课件.pptx

第8章 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培训 教学课件.pptx

  1. 1、本文档共3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八章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培训 目录/CONTENTS02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考核与待遇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0304保教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工作任务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奖励和法律责任010304 学习目标1.熟悉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熟悉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第一节 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思考教师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思考一下,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 狭义的保教人员包括早教教师、育婴师、幼儿园的教师和保育员四类。广义的保教人员除了上述四类,还应包括家长。 一、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保教人员享有的权利(1)进行保育与教育活动,开展保育与教育改革和实验。(2)从事保育与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保教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开展婴幼儿的保育和指导,评定婴幼儿运动、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发展状况。 一、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保教人员享有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早教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卫计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早教中心、幼儿园等机构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一、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保教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早教的保育与教育教学计划,履行保教人员聘约,完成保育与教育工作任务。(3)对婴幼儿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婴幼儿开展有益于思想品德养成的社会活动。 一、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保教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婴幼儿,尊重婴幼儿人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心理、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5)制止有害于婴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婴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保教业务水平。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保障保教人员完成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计部门和早教机构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与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2)提供必需的图书、绘本、玩具、器材、资料及其他保育与教育教学用品。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3)对保教人员在保育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4)支持保教人员制止有害于婴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婴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资格和任用(1)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保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保育与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保教资格。(2)取得保教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卫生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保教资格的人员首次工作时,应当有试用期。(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保教资格;已经取得保教资格的,丧失保教资格。 三、资格和任用(4)各级师范和卫生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育与教育教学工作。(5)早教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保育聘任制。保教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早教中心等机构与保教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保教人员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和)卫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考核与待遇 一、0-3岁婴幼儿保教人员的培养和培训(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和卫生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和卫生学校学习保育与教育。(2)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早教机构应当制定保教人员培训规划,对保教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保教人员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保教人员。 二、考核(1)早教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保教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或(和)卫计部门对保教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2)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本人、其他保教人员以及婴幼儿家长的意见。(3)保教人员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三、待遇(1)保教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由教育部门或(和)卫计部门制定。(2)保教人员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教人员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保育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文档评论(0)

155****243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