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属性与运行规范-《廉政文化研究》(2020年5期).docx

  • 0
  • 0
  • 约3.97千字
  • 约 49页
  • 2023-06-12 发布于四川
  • 正版发售

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属性与运行规范-《廉政文化研究》(2020年5期).docx

  1. 1、本文档共49页,仅提供部分内容试读,阅读完整内容需要下载文档。
  2. 2、本内容来自版权合作机构,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因数字商品的特殊性,一经售出,不提供退换货服务、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查看更多
龙源版权所有 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属性与运行规范 作者:皇甫鑫 来源:《廉政文化研究》2020年第05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一种新型公权力——国家监察权的诞生。作为一种新型公权力,国家监察权具有复合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的基本特征,其运行原则是独立性、专业性、责任性和程序性。国家监察权具有反腐倡廉建设、廉政制度建设、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处置的职能定位以及协调、制度制定、监督、调查、处置等的职权配置。这些基本问题的厘清,有利于增强国家监察权的实践合法性,便于拓展国家监察权实现机制等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国家监察权;适应性;合法性;职能;职权 中图分类号:D92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0)05-005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一种新型公权力在中国的诞生,即国家监察权,其权力主体为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和原行政监察部行使的权力不同,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国家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层面的法律监督权,而纪委所行使的权力为政治监督权,原行政监察部所行使的是内生于行政权的行政监察权。国家监察权的诞生是我国政治和法律领域的重大改革,不仅对权力制约监督以及腐败治理的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对中国公权力及其结构的理论认识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此,厘清国家监察权这一新型公权力就显得十分重要。具体来说,何为国家监察权?国家监察权设立的目的是什么?国家监察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国家监察权必须遵循哪些运行原則才能充分发挥其监察效能?国家监察权的职能定位与职权配置是什么?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厘清,有利于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合法性,也有利于拓展国家监察权实现机制等的研究。 一、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内涵 国家监察权是指由各级国家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法律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预防和惩治其职务违法、犯罪及腐败行为的一种公共权力。适应性和合法性是公权力得以发挥效能的重要考量,适应性考量的是公权力与治理环境的兼容度,合法性考量的是公权力运行方式的科学化水平、合理化定位以及有效性认同。 公权力体制与治理环境之间的适应性会影响治理效果,适应性越强,相应的治理效果就越好;反之,适应性越弱,相应的治理效果也就越差。通常来讲,治理环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变化了的治理环境与未改变的公权力体制之间会产生较大的张力,这一张力就是不适应性。不适应性的缓解需要公权力体制的调整以重新达到较高的适应性,这就是公权力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新设国家监察权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解决适应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有的权力约束体系无法适应变化了的腐败类型和反腐败环境。在我国,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反腐败机关[1],反腐败是监督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能。近年来,党和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反腐败举措,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深层次腐败逐渐浮出水面,成为新阶段腐败治理的重点任务。深层次腐败具有复杂程度高、行为方式新等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反腐败涉及主体多(通常跨越多个职能部门)、腐败治理需要的信息量大、信息协调困难、协调成本高、腐败案情的整体性较强等。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原有权力约束体系的反腐败力量是较为分散的,在深层次腐败逐步浮现的情境下,分散化的反腐败力量会产生多样的协调问题与协调成本,甚至出现无法协调的可能。基于此,整体性的国家监察权的设立就显得尤为必要,国家监察权整合了原行政监察权、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权力。与原有分散化的监督权力相比,国家监察权更具“整体性”,将部门间协调的困难和成本在国家监察权内部进行化解,增强国家监察权的统筹协调能力。二是原有的权力约束体系不健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还尚未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客观上存在监督“真空区”,不受监督的权力发生腐败的概率极高,为党和国家的“善治”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并赋予其国家监察权,将监察对象的范围扩展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监督“真空区”的问题,弥补了原有权力约束体系的体制性缺陷。 合法性可以从合法律性(legality)和正义性(sense of justice)两个维度来理解。合法律性是指合乎法律、制度、规章等的要求,以维持法律秩序的稳定。正义性是指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法治精神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律性并不必然意味着符合正义性,因为法律存在良法和恶法之分。本文所指的合法性包含合法律性和正义性。在原有的权力约束体系中,存在着两处合法性风险:一是地位悬殊的合署办公带来的合法性风险。我国有合署办公的传统,早在1993年,中央纪委和国务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龙源期刊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龙源期刊网创建于1998年,是中国领先的人文大众期刊数字发行平台。全文在线的综合性人文大众类期刊品种达到4200多种,优质版权文章数量超过2500万篇,内容涵盖时政、管理、财经、文学、艺术、哲学、历史、社会、科普、军事、教育、家庭、体育、休闲、健康、时尚、职场等全领域。

认证主体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IP属地四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721412769J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