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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考点归纳 第一章 知识产权基础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考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类别 (一)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依法享有 的权利。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开始正式通行 “知识产权”的称谓。 (二)范围 广义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 狭义包括:著作权 (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考点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能通过 合同约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一种 “私权”。 2.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 “专有性” “地域性”和 “时间性”。 【考点三】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1.知识产权在立法框架上,包括以下五项基本要素: (1)知识产权的主体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 (4)知识产权的利用 (5)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2.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包括以下七种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商标权法律制度 (4)商号权法律制度 (5)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6)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7)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点归纳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 【考点一】知识产权的取得 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依据权利的取得是否以权利人的意思为转移,知识产权的取得 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财产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 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即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类。 (1)合同转让 他人可以通过与知识产权人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 (2)继承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考点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双轨制”,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 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私权理念下,对权利人的补救强调“损害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害应得到及时、有效、全 面的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是打击侵权的必要环节。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 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造假标、卖假标)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混淆知识产权)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和网站、域 名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冒用 他人标识名称)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帮助侵权)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2.行政救济措施 3.刑事救济措施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 【考点一】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 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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