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高中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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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高中部分)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在校学生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学校适宜办学规模为24至4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高级中学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三)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4、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以形成优美、人文、和谐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学校水、电、暖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8、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9、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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