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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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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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 作者:李明昌 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04期 一、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保障率不足风险 保障率不足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会遇到的一种基本风险。风险共担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对进口客户的独立资信调查结果给予50%~90%的理赔率,客户资信越高,理赔率越高;反之,理赔率越低。因此,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并不能保证防范100%的收汇风险,只能防范理赔率范围以内的应收外汇账款的风险。因此,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尤其是低理赔率的客户,说明保险公司从专业的评定角度将其确认为高风险客户,企业在与其开展业务时,必须从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业务量上综合考虑,以求将风险降到最低。關于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有些企业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采取组合措施,就可以100%规避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比如,国内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一境外客户的出口合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批准的循环额度内为其核定了70%的理赔率,该企业以为将剩余的30%部分再通过其他措施得到保障后就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于是要求国外客户必须先提供30%的L/C结算方式,剩余部分再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旦该客户真的发生了收汇风险,保险公司按已发货未收汇总额的70%给予投保企业理赔后,企业将会把包括L/C结算方式在内的应收未收的外汇账款的权益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额度失控风险 额度失控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最重要的风险。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是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的出口额度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如果企业的出口客户较多,并且结算方式与风险程度各不相同,还可以在总的信用保险额度内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为每一个客户申请一个不同的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理赔率。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就需要对每一个客户的实际发货未收汇额度进行控制。一旦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发货,超额部分发生的逾期不能收汇的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在向欧洲某客户出口自己的产品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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