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年金的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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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关于实施企业年金的思考 作者:杨书华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2期 摘要:结合现行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和要求,剖析了企业年金政策的影响和不足,阐述了企业实施年金面临的管理风险和效果,提出了推进和实施企业年金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 中图分类号:DF4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2.024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前身)。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国家颁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监管,促进企业年金健康规范发展。但当前国家相关企业年金政策仍不尽完善,如何用好这项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仍是个重要管理命题。必须结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才能作出科学决策。 一、年金制度及作用 (一)主要政策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3号)分别就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等基本方面作出了规定[1],各级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实施意见,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管理制度体系。一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建立,依照国家规定审核或报备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二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委托管理和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企业法定财产独立。三是职工退休、出境定居或死亡可领取,变动工作单位可随同转移。 2005年和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从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等角度出发,先后出台了《關于中央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一是要求中央企业量力而行,必须盈利并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福利结构的关系,要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二是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经济效益状况实施动态调整。规范列支渠道,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低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比例)。三是企业年金方案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并要规范企业年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自2008年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总局2009年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2]: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属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企业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规定来看,个人扣缴和分配所得企业年金均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实施企业年金没有给予优惠政策,且征收税率较高。 (二)企业年金制的作用 1.允许企业缴费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兼顾了企业和员工利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及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后续政策调整增加1%,达到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 第512号),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3]。也就是说,若企业在年度盈利情况下每100万元的企业年金缴费,按税法规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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