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国公务员的社会保障-《西部学刊》(2015年7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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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抗战时期中国公务员的社会保障 作者:房列曙 来源:《西部学刊》2015年第07期 摘要:抗战时期,公务员的福利制度、战争灾难救济及社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公务员退休、抚恤制度单独建制,这是时代的产物,更是历史的进步。这些社会保障制度,既有战时的临时性的生活补助、战伤救护、空袭损害救济,更有平时的常规性的福利待遇、医疗补助、生育补助、退休、抚恤、社会保险等,同时惠及公务员直系亲属,稳定了公务员队伍及其家庭,顺应了抗战的需要,兼顾了常规性的发展,具有某些现代性特征。但是,全国公务员保障法未能公布,现代意义的公务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保障制度未能系统建立,公务员保障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 关键词:福利;救济;保险;退休;抚恤 中图分类号:K265;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公务员的福利制度初步建立 抗战时期,为了维持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初步建立公务员的除了工资以外给予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福利制度。公务员的福利主要包括福利设施、特别办公费、生活补助、医药生育补助、子女上学等。 (一)福利设施 1941年6月26日,国民政府令准执行《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其中第四章明确规定各机关应筹设公共食堂、公共宿舍以及合作社等。 创办公共食堂。公共食堂“所需要之燃料水电工资等费,由各该机关另行供给”,“公务员参加公共食堂膳食时,应将其本人所购领之平价米归公支配,并担负其本人每月所消费之菜蔬费用”。“各机关应供给工役膳宿,除其本人所购领之平价米归公支配外,不另收费”。①1943年,财政部创办公共食堂19个。[1]18凡参加膳食的员工,都享受一定数额的伙食津贴,所有“工役”工资、煤、水、电等费,均由财政部负担。 筹设公共宿舍。“各机关应筹设公共宿舍,供给职员居住,所收宿费,每人不得超过十元”。财政部建设的公共宿舍,员工免费住宿。 成立合作社。“各机关应筹设合作社,以廉价供给必需品,减轻公务员生活负担。”②行政院颁布《各机关公务员工眷属生产合作推进办法》,③要求各机关为办理公务员眷属的生产合作事业,可于其员工消费合作社设置生产部经营。1940年,财政部成立“员工消费合作社”,除向平价机关购领平价日用品外,还派员到产地大批采办燃料、食油等物品,以供员工之需。还建立员工家属生产合作社,有社员106人,以缝纫、刺绣、编织、制鞋为主,社员制品先按件付酬,售后盈余于年终结算后,再按其工资比例分配。1942年10月15日,外交部成立福利事业促进委员会,专门改善员工福利待遇。④1943年6月,司法行政部所属各机关成立的“員工眷属消费合作社”,共32个。国民政府在重庆九尺坎银行公会内成立“陪都公务员福利社”,“包括修建大厦、设置公寓、浴室、理发、成衣、洗衣、医疗及娱乐各部门,甚至还代办婚丧、介绍职业等业务。”⑤ 设立医务所。不少机关设立医务所,分内、外、妇产等科,以便于员工病员治疗,并实施防疫,预防疾病。另设传染病疗养室,专聘护士对重病患者进行看护。 开展互助救济。成立互助基金会,员工如遇紧急事故而无力支应时,凡经主管长官证明,职员每人每次可借款200元,“工役”可借款50元。[1]18 1943年1月26日,国民政府颁行《职工福利金条例》,共14条。⑥ (二)特别办公费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办公费和特别办公费列入预算,办公费拨发给单位使用,特别办公费专门拨发给科级以上公务员个人使用。“凡各机关一切额外开支,如公费、交际费、津贴、夫马费之类均属之,但以执行职务时所必需支出者为限。”⑦也有学者说:特别办公费是各机关长官在薪金以外的一种收入,它是公务员福利待遇的一个组成部分。 1942年7月17日,国民政府令直属各机关,执行《非常时期特别办公费支给原则》,规定供职“陪都”的“中央文职主管人员或部分主管人员”,⑧享受特别办公费。1943年,特别办公费扩大到国营事业机关主管人员,1944年扩大到国立学校主管人员、行政督察专员、县长。随着物价的增长,特别办公费也成倍增加。例如1945年1月起实行的《战时中央及各省文职人员特别办公费支给数额表》[2]247规定:五院院长由1万元增至2万元;副院长由6000元增至1.5万元;国府委员、文官长、参军长、主计长、中央研究院院长、五院秘书长、行政院政务处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水利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总动员委员会秘书长、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各省政府主席由6000元增至1.5万元;其余各级官员的办公费,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就连荐任职的机关主管人员,也新增为1500元。 抗战时期,反对和拒受特别办公费的,均有案可查。1937年11月4日,上海各界抗敌后援会发出“撙节政费以利抗战之建议”,其中有“取消各级官吏之特别办公费”,“禁止巨额之津贴车马费等名目”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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