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武官法律思想及制度建设初探-《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3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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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明朝武官法律思想及制度建设初探 作者:龚廷春 来源:《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3期 [摘要]明朝作为中国专制社会后期的典型代表,其法律思想和法制建设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明朝的武官法律经过长期的发展,也呈现出丰富的内容和鲜明的特点。明朝武官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丰富了军事法律的历史研究内容,其内在演变规律为当前军队法制建设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明朝武官法律思想武官法律制度武官权力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5)03-0043-05 明朝是一个法制建设十分发达的朝代,其规范之详密、特点之鲜明、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完备均大大超过了以往各个朝代。武官法律作为军事法律的重要方面,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为后人留下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一、开明的用人思想和选拔制度保证了武官人才质量 从朱元璋用人“至公无私”始,明朝统治阶级的用人思想便彰显出开明的取向。后世各朝皇帝在制定和执行武官的选拔法律制度时都继承了这一思想。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世袭制的弊端越来越为人所察,统治者便适时调整了武官入仕的方式,把武举这一具备进步意义的制度的地位提到首位。 (一)对世袭加以限制,遏制武官队伍素质下降 武职世袭古已有之,也曾在特殊的时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如世袭制在战争对峙阶段能很好地完成军事人才的发现、培养和使用的使命;也可以较好地使将领与士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武官世袭的弊端也逐渐为有识之士所察觉,其中不乏统治集团中的政治家。明天顺八年,福建监察御史魏翰上书言事,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种世袭之弊:“今天下武职子弟生长庇荫之下,崇尚骄奢之习。一旦承袭,侈然自满,纵欲无忌。”另外明代武官袭替的标准在总体上呈放宽趋势,这也导致了从明太祖洪武末年(公元1398年)至明宪宗成化七年(公元1470年),在军队总数并未扩大的情况下,武官人数由2.8万猛增至8.1万。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形成了军队的大量冗员,不但增加了政府开支,而且影响了军队战斗力的提高。 为了克服武官世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明朝政府对世袭制度也相应做了调整。在实行武举以后,所有应袭子弟也要和庶民子弟一样考试策论弓马,中选后方能授官加职。这在一定程度上改良了世袭制,更是选才制度有所进步的一种反映,也是对世袭特权的一种限制。所以孙承泽说:“及嘉靖间,此途(武举)渐重,于是世胃彼为虚器,而功臣之泽斩矣。” 但是不论武官的世袭制度在之前曾如何对军队战斗力产生过促进作用,之后又进行过如何的改革,这都无法掩盖其作为封建专制统治下贵族特权的实质。明朝政府对世袭制加以限制,为武举的实行拓展了空间,使高素质的武官人才能够大量进入军队,对军队战斗力的提升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提高武举地位,增强武官人才选拔力度 在明中期以后,明政府为了在不断扩大的战场上取得胜利,将武举作为武官的主要来源,增强了武官人才的选拔力度。随着一套完备的武举制度逐渐形成,一批卓有才干的将领也得以通过武举进入了军队。尤其是在嘉靖以后,几乎在各个主要战场上都有武举出身的人卓立战功。例如著名的抗倭将领俞大献就是武举出身;曾当过戚继光参将的朱先,“大小数十战,皆先登,杀倭甚众,以功授都司”,他也是武举出身,像这样武举出身的抗倭将领在战场上可说是俯拾皆是,许多人还立下了赫赫战功。在辽东和抵御蒙古诸部的战场上,也可以看到许多武举出身的将领。例如安固,正德三年武会试第一,赴陕西三边立功,后“以材武致大将”。这些武官人才为军队注入了大量的新鲜血液,使军队在训练水平、作战能力方面都有了不小的提高。这充分说明武举制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和大力运用,也是符合社会和军队发展规律的。 从明朝整个的政治体制上讲,武举的进步意义在于其使科举制度趋于完善。在中国科举制度史上,文举和武举一直是国家人才的重要来源,发展至明代,武举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礼仪日益隆重,并最终取得了和文举大体同等的地位。应该说,武举的制度化和完备化是在明朝完成的,且直接影响到清朝。清朝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武举制度,只是稍加变通。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被废除为止。 由此可见,明朝武举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对于武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军队战斗力的提升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武举法律制度并不能解决当时社会所有的弊端,明代统治者在内忧外患日益严重的情况才“锐意重武”,幻想以此来挽救颓势尽显的明王朝,结果只能是走向衰亡。 二、严格的规范思想和惩罚措施塑造了纪律严明的武官队伍 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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