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件-总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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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各部分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部分都不可缺少,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对于这种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5.4.4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5.4.5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对于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 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5.4.6电影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在英国,则允许电影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确定其经济权利归属。 在法国,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只能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导演、编剧、对白作者、歌曲作者等)。 在德国,虽然理论上承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创作的创作者,但这些权利被视为自始已交给制片人行使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3.1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可版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原创性 受保护的软件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固定性 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这里所说的“有形物体”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 4.3.2保护方式 1972年,菲律宾在世界上第一次适用著作权法对软件实行专门保护 美国于1976年、1980年两次修订其版权法,将软件纳入可版权的范围。 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计算机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要求缔约方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类可版权作品,但鉴于其特殊性,该法附则第58条又注明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3.3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指定开发 职务开发 非职务开发 4.3.4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出租权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翻译权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4.3.5软件的登记管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4.3.6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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