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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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 标准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根据国际标 准化组织( ISO)的定义,“标准是被作为规则、指南或特性界定反复使用,包含有技术性 细节规定和其他精确规范的成文协议,以确保材料、产品、过程与服务符合特定的目的”。 技术标准的范围比标准要小。一般来说,技术标准是指涉及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且标 [2] 准的内容包含有一定技术解决方案的标准。 传统技术标准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规范,不含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比如,在电子通信领域,国际电信联盟和各国政府早期为确保通信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各种通信产品标准,基本都属于公开的、不包含有企业专利的强制性标准。从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看,这类标准能够作为企业创新的起点和平台,但由于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占它,或者利用这类技术标准获得专门收益,因而不能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然而,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信息与通信产业(以下简称 ICT 产业)出现了技术标准“私有化”的趋势:即越来越多包含有企业专利的技术标准通过市场竞争成为行业的“事实标准”,甚至政府与国际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中也包含有企业专利。这类包含有企业专利的技术标准,不仅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 [3] 响,而且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影响电子通信业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一 技术标准:影响 ICT 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从两起与技术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事件”谈起 从近几年在我国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领域的影响看,有两个“事件”不能不提。一个是发端 于 2002 年 1 月,延续到 2003 年,并且至今似乎仍没有结束的外国企业索要 DVD专利费事件(以下简称“ DVD事件”),另一个是发生在 2003 年 1 月“思科公司起诉华为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简称“思科诉华为案”)。 我国 DVD产业发展走的是一条进口国外 DVD零部件(解码芯片、机芯、机头等)在国内组装的道路, DVD核心技术专利都由日、欧、美等国企业控制。从 2000 年开始,拥有 DVD专利的外国企业联盟 6C,3C,1C 和 MPEG-LA陆续开始与我国企业谈判,要求国内企业交纳专利 使用费。 [4] 但由于分歧太大,没有达成协议。 2002 年 DVD专利联盟利用 WTO规则施加压力, 加大了索要专利费的力度,最后获得成功。目前,国内企业每台 DVD需要缴纳的专利费最高 已经达到 26.2 美元,专利费用占价格 20%~ 30%,因此,多数国内企业已经停止了普通 DVD 产品的出口。 [5] 但“事件”远没有结束。 2003 年 9 月 5 日 6C 联盟宣布扩大专利费征收范围,包括 DVD-音 频、 DVD随机存储器、 DVD-RW以及 DVD-R驱动。 [6] 不仅如此,不断有新的厂商声称有权收取 DVD专利费。 2004 年 4 月,汤姆逊同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初步达成意向,向中国企业每台DVD收取 1~1.5 美元左右的专利费。 2004 年 6 月,拥有和杜比公司类似数码影音技术的DTS声称要强制征收国内 DVD企业 10 美元专利费。这使得本已处于亏损边缘的国内 DVD厂商雪上加霜。 与国内 DVD企业不同,主营通信产品的华为公司非常重视技术开发,拥有相当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近年在国内国际市场的份额增加很快,被认为是中国最成功的通信设备企业之一。 2003 年 1 月 23 日,思科公司在美国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指控华为“盗 用”了其网络路由器 IOS 源代码、思科命令行接口、技术文档,以及 5 项与思科路由协议相 关的专利技术。华为否认对思科源代码有侵权行为,只承认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并 且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即私有协议的保护区外),为满足用户需求的不得已情况下进行 的。受到起诉后,华为公司迅速在其路由器中删除了思科的“私有协议”,并停止含有这一 协议的路由器型号。在主审法官签署了一个对华为没有实质影响的初步禁令后,双方于 2003 年 10 月签署协议中止了诉讼。 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及其市场后果 从表面看,“ DVD事件”与“思科诉华为案”都是明显的“知识产权事件”,但实际上,这 两起事件中的跨国企业行为都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ICT 产业技术标准“私有化”的必然产物。 所谓技术标准“私有化”是指随着 IT 革命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技术标准包含着越 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内容,越来越多的专利以技术标准的方式存在。目前看来, ICT 产业的标准“私有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越来越多的企业私有技术或产品通过竞争获得市场 主导地位而成为事实上的产业标准;二是在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中没有专利的技术在减少,有专利技术的标准比重在增加;三是开始出现市场驱动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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