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流基本情况及法规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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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河流基本情况及法规条款 摘要:文章介绍了湖南省河流的基本情况,并从河湖管理法规的视角,筛选河湖管理工作中常用法规条款,进一步阐述河湖管理相关内容。 引言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人类与河流的关系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人类“无能为力”被动适应河流的阶段;“力不从心”利用并抗御河流的阶段;“为所欲为”改造河流并使之为自己服务的阶段;“人水相依”力求与河流和谐相处的阶段。 河道管理,广义上包括河道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多个方面。具体为实现河道的可持续利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等,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率,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手段,对河道进行综合管理的行为。狭义上来讲,河湖管理为水域、岸线的管理,主要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道清障、河道保洁、河道巡查执法等方面。 本文拟从河湖管理法规的视角,筛选河湖管理工作中常用法规条款,进一步阐述河湖管理相关内容。 1 常用河湖管理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修正)。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9月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7月19日修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8年1月2日修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3年4月1日)。 4)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7日修订)、《湖南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暂行)(DB 43/T 388-2011)。 2 河湖管理范围 2.1 全省河流基本情况 湖南省江河水网纵横、湖泊星罗棋布,因水而兴、得水独厚。全省流域面积50 km 湖南省湖泊全是淡水湖,全省常年水面面积1 km 2.2 河道管理范围 1)河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湖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按照防洪规划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规划退出耕种的堤垸,纳入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2)行政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50 m(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 m)为管理范围。在河湖划界中,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可与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划定为一条线,也可是两条线,经地方政府批复公示即可。 3)其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确定:(1)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2)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位线20 m以外。 3 管理河湖管理权限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汨罗江、新墙河和其他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河段,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范围:湘江(永州市老埠头至湘阴濠河口),资江(邵阳县罗家庙至益阳市甘溪港),沅江(洪江市托口至常德市德山),澧水(桑植县南岔至澧县小渡口)。 洞庭湖的范围:湘江湘潭水文站、资江桃江水文站、沅江桃源水文站、澧水石门水文站以下及四口河系。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省管河道管理职责的通知》(湘水洞管[2002]12号)将省管河湖日常管理职责进行了委托。主要包括河道日常巡查、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管及验收、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河道清障、执法等日常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市、州、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省管河道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确定并公布;其他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州、县河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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