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docVIP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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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可疑交易的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现洗钱线索,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对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所有可疑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分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三类,具体格式见附件1、2、3),在交易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中,县市级金融机构通过其上一级机构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市级金融机构、直属其总部的金融机构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金融机构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及交易信息表、可疑交易事实陈述、可疑交易分析及结论、附件(各种交易凭证及身份资料复印件)。其中,客户基本情况及交易信息为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进行最终身份识别时记录的信息以及客户在金融机构的交易信息,具体项目参见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表;可疑交易事实陈述应写明交易的日期、金额、频率、来源、流向、用途、交易方式等情况;可疑交易分析及结论应写明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过程、判断为可疑的原因以及可疑交易所符合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具体可疑条款;各种交易凭证及身份资料复印件为可疑交易涉及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五条 有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对接收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应当结合历史数据和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分析,经筛选后,对于有充分理由能判断涉嫌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交易,每半个月汇总一次,填写《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具体格式见附件4),每月15日和月末将纸质的《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以及金融机构报送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一份)通过机要函件的方式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电子版报告书加密刻盘每季后15日内专人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七条 《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内容包括:可疑交易事实陈述、可疑交易核实情况、可疑交易分析意见及结论、处理意见。其中,可疑交易事实陈述应写明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身份证明、职业、经营范围、收入等)以及每笔可疑交易的日期、金额、频率、来源、流向、用途、交易方式等情况;可疑交易核实情况应写明核实的过程以及核实的结果(金融机构报告是否属实、准确、核实后是否有新的情况等);可疑交易分析及结论应写明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过程、判断为可疑的原因、可疑交易所符合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具体条款、分析结论等;处理意见应写明下一步具体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核实时,需要金融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向金融机构出具《人民银行可疑交易信息核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4中《可疑交易信息核查通知书》)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纸质《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进行管理,电子版要妥善保存。其中,已上报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和未上报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要分别存档管理。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上报的《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将进行近一步分析,并分类归档管理。对于重大的可疑交易线索,认为有必要由分行督办的,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要连续编号,编号由年度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如2007年第一份报告书编号为200701)。报告书要填写准确、完整,分析要全面、深刻,报送要及时,并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方式、途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的同时,要按照本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报告。对于不认真执行本制度,未能准确、及时报送报告书,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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