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风险管控部新保险法讲座材料(案例)讲课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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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 谢 风险管控部 * 小结: 1、保险利益(主体、存在时限、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 2、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重点法条第16条) 3、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无效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 4、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5、理赔程序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时限 6、保险索赔权的性质为诉讼时效 7、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 三、具体修订制度 —— 一般规定 * 1、不真实申报年龄的法律后果(第32条) 修订:新保险法删除了原法第一款中“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的规定,改为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将保险人解除合同后退费的规定改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具体修订制度 —— 人身保险 * 2、合同效力中止(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修订:增加了确定宽限期的方式,即增加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为确定宽限期的另外一种方式。这样宽限期的产生方式有三种:①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②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③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六十日内。 提醒2点:①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②催告的时间,应为履行到期后的催告,而非履行到期前的催告;催告的生效,以到达投保人时生效。 三、具体修订制度 —— 人身保险 * 例四 李某于2010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约定保险费每年1月30日前交付。2011年1月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2011年2月1日保险公司催告李某支付当期保险费,2011年3月1日李某仍未支付当期保费,3月15日李某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 A.因超过宽限期限而拒绝给付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解除合同 C.李某未交足2年保险费,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经权利人申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死亡顺序推定(第42条)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修订:增加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三、具体修订制度 —— 人身保险 * 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将此规定直接适用于保险领域(四川省高院的解释);二是在保险案件中不适用此规则。为解决此问题,本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对此明确规定。 三、具体修订制度 —— 人身保险 * 例五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年仅4岁之子丙为受益人。后甲、丙在一起交通意外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甲有妻子乙,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 A. 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 ??? B.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 * 4、自杀条款(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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