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十恶罪探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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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十恶罪探析 罪大恶极是唐代法律的一项重要罪行。五逆, 有学者认为也是唐五代法律中的罪名。对于十恶, 学界已有不少讨论1, 尤其是关于十恶渊源、内容的研究更是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虽然如此, 但仍有一些值得探讨之处, 如作为十恶直接渊源的重罪十条是如何形成的, 十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十恶是否不赦, 等等。至于五逆, 唐五代法律中是否真有此等罪名, 更有必要一探究竟。正是因此, 撰成此文, 略述管见, 并向学界专家请教。 一 南方诸朝时期 十恶, 是隋唐以来关于某些犯罪的类罪名, 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行为, 因为它们“亏损名教, 毁裂冠冕”, 是各种犯罪中尤为恶者, 所以法典特别将之集成一体, 称为十恶, “特标篇首, 以为明诫”2。 十恶的直接渊源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律令还规定, “犯此十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3。按照《唐律疏议》的说法, “汉制《九章》, 虽并湮没, 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 原夫厥初, 盖起诸汉”, “梁陈已往, 略有其条”2。也就是说, 早在汉朝已经有了十恶中的某些罪名, 如不道、不敬等, 而且南朝梁、陈之律条中也有类似的条目。这一说法得到了今人的证实4。然而, 为什么直到北齐才将各种罪名集合为重罪十条?我想这可能与北齐当时所面临的特殊情况有一定的关系。 众所周知, 自东汉末年以来, 中国除了西晋的短暂统一之外, 一直处于分裂割据状态。时至北齐, 国家仍是三足鼎立, 南方先是萧梁统治, 后又为陈朝所据, 北方则是北齐、北周并峙。南方诸朝, 从东晋到陈朝, 虽然势力日衰, 但由于其沿自西晋, 一直被视做中华文化正朔之所在, 为世人所企慕5。北方的周、齐, 虽没有南方诸朝的先天优势, 但也不甘示弱, 都想方设法, 努力将自己打扮成中华文化的代表, 北周宇文泰时, 仿《周礼》设置中央官职, 其目的即在于此6。法典为历朝所重, 新政权成立之后, 无不立即着手制定本朝之律, 如汉初有《九章律》, 晋初有《泰始律》, 北齐时期, 南北政权也竞相制定自己的法典。萧梁创建不久, 即在天监二年 (503年) 颁布《梁律》。该律以晋律为蓝本增删而成, “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 二曰法例, 三曰盗劫, 四曰贼叛, 五曰诈伪, 六曰受赇, 七曰告劾, 八曰讨捕, 九曰系讯, 十曰断狱, 十一曰杂, 十二曰户, 十三曰擅兴, 十四曰毁亡, 十五曰卫宫, 十六曰水火, 十七曰仓库, 十八曰厩, 十九曰关市, 二十曰违制”7, “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7。陈朝武帝“始膺宝历”, 就“搜举良才”, 制定《陈律》30卷。该律“篇目条纲, 轻重繁简, 一用梁法”2。北周自创建者宇文泰开始就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 史书说他“霸业初基, 典章多阙。大统元年, 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以益时者, 为二十四条之制, 奏之。七年, 又下十二条制。十年, 魏帝命尚书苏绰, 总三十六条, 更损益为五卷, 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 撰定法律”, “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 谓之《大律》, 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 二曰法例, 三曰祀享, 四曰朝会, 五曰婚姻, 六曰户禁, 七曰水火, 八曰兴缮, 九曰卫宫, 十曰市廛, 十一曰斗竞, 十二曰劫盗, 十三曰贼叛, 十四曰毁亡, 十五曰违制, 十六曰关津, 十七曰诸侯, 十八曰厩牧, 十九曰杂犯, 二十曰诈伪, 二十一曰请求, 二十二曰告言, 二十三曰逃亡, 二十四曰系讯, 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7。 与梁、陈、北周相比, 北齐也重视法律的制定, “河清三年, 尚书令、赵郡王睿等, 奏上《齐律》”7。尽管如此, 北齐却是诸朝中制定律典最晚的政权, 不用说建国时间比它早得多的萧梁, 就是建国时间比它晚的陈朝、北周也都比它早了一两年。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后出之《北齐律》, 要与北周、陈朝以及前朝北魏相区别, 既要形成自己的特色, 又要显示北齐是中华文化正朔之所在, 就必须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律典的做法。事实上, 北齐也确实这么做了。如北魏律、梁律、陈律都是20篇, 北周律是25篇, 而《北齐律》则为12篇;梁、陈律都是2529条, 北周律1537条, 而《北齐律》则为949条。重罪十条的设立, 可以说也是出于这样的用心, 而且比上述做法还要高明,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重罪十条的设立有助于北齐形成自己的律典特色。如前所述, 不道、不敬等罪名早已见诸汉代, 梁、陈诸朝也都有这样的罪名, 尤其是北周, 特“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7, 但都没有将之综合提炼成一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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