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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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严格惩罚,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封建国家,这是历代法律和司法的基本思想。随着朝代的不断更迭, 经济发展以及统治者的不断变换, 这种思想的影响不但没有减弱, 而且呈现出增强的趋势, 即便是在今天的社会中, 这种思想仍然影响着我们。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了。 谈到“十恶”, 就不能不说说《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即《永徽律》及其注疏, 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和注疏, 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 也是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法律制度损益更革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的典范。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历代之律, 存于今者为《唐律》, 而古今之律其中者唯《唐律》。”作为一部中国封建法律学的代表作, 它不仅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 而且对日本和东南亚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过很大影响。世界各国很多法律史专家甚至认为就刑法理论及思想之丰富而言, 《唐律》实居《罗马法》之上。 “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 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 “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 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及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才呈现在《唐律》中的, 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首先翻看《秦律》, 虽然秦代的罪名尚无系统的分类以及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但大致而言, 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因为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 所以秦律对于凡属危害皇帝及其统治的行为, 处刑都是及其严酷的。而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 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其次, 两汉的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汉初统治者认为秦代二世而亡, 是因为“孤立亡 (无) 藩辅”, 所以采取了分封制, 但后来各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加强, 逐渐形成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 景帝时终于发生了“七国之乱”。此后, 汉王朝便制订了许多单行法律加以约束, 凡是对抗朝廷, 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都视为犯罪,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阿党与附益”。所谓“阿党”, 指“诸侯有罪, 傅相不举奏, 为阿党”所谓“附益”, 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 就是与诸侯王结党, 共同对抗朝廷, 是对中央集权制最大的威胁, 犯此罪者皆处重法。除此之外, 汉律还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 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 诸如“欺谩、诋欺、诬罔”等以及在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所谓“然汉制《九章》, 虽并湮没, 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正是如此。由此可见, 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 南北朝时期的律法较秦汉已有了很大进步, 体系和结构上也更加完整, 这其中尤以《北齐律》最为典型。公元550年,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 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 至武成帝河清三年 (公元564年) 在封述等人主持下, 以《北魏律》为蓝本, 校正古今, 锐意创新, 省并篇目, 务存清约, 编定成《北齐律》12篇, 949条, 以“法令明审, 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 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正所谓“南北朝诸律, 北优于南, 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者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 “重罪十条”被正式列入《北齐律》, 也就是后世法典中的“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虽然其中某些罪行的名称与规定和《唐律》中的“十恶”略有出入, 但其所反映的封建统治者的立法意图和思想是一致的。应该说“重罪十条”将自秦汉以来历朝的相关罪名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 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进一步把“礼”和“法”结合起来, 强化了对君权, 父权, 夫权的维护。是“十恶”的蓝本。 自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建立隋代始, 到公元618年隋亡, 隋代仅存37年。其间既有可借鉴的法律统治经验, 又有值得认真总结的历史教训。开皇元年 (公元581年) 到开皇3年 (公元583年) 修订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 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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