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不宜罪的司法认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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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不宜罪的司法认定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始终强调“修炼、治平”的真理。所谓的“修身、家庭和睦、治国、平天下”。这一思想特别强调个人的品格能力与整个社会秩序和发展水平的渊源关系, 即把个人的修养作为家、国、“天下”的基础和出发点。而儒家自形成之日起, 便以孔子的身体力行倡导并实践一种“出世哲学”——“知其不可而为之”, 希望通过众人之努力, 臻于大同盛世。在这种出世哲学笼括下, 以个人为中心和起点, 家庭、国家、社会就仿佛三个同心圆, 家庭处于最里面, 其次为国家和“天下”。只有不断的加强自身修养, 不断的推己及人, 形成一种层级辐射效果, 才能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天下的大治。 应该引为注意的是, 儒家对个人修养所起的基础作用相当重视, 却与今人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大异其趣。因为, 在家族主义盛行的中国古代社会, 个人只是家庭 (家族) 的从属, 家庭 (家族) 才是真正的“社会细胞”。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 和中国社会的基础, 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由于家族 (家庭) 和阶级 (国家) , 在中国古代社会有很强的“同构性”2, 个人又必然同时兼有家族、阶级的双重身份, 所以在这两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及处理上, 无论是道德层面, 还是法律层面, 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以“忠孝”言之, 当时人们的普遍看法是:在家为孝子贤孙, 立朝便是善士忠臣。唐朝武则天即认为:“既能孝于家, 必能忠于国”3, 将忠孝的必然联系表露无遗。相反, 在家为不孝恶逆子孙, 为官必然是心怀不轨的叛贼贰臣, “此大乱之道也”4。因此, 孝顺与否, 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家族的安宁, 也潜在地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根据“出乎礼, 则入乎刑”的逻辑, 对于不孝之言行, 必为国家法律所不容。下面, 以《唐律》中有关“不孝”罪之规定和案件处理, 参照唐朝诸史事, 力图作一概括之考察。 一 孝之概念盛行 历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者, 莫过于有唐一代。“唐受命二百八十八年, 以孝悌名通朝廷者, 多闾巷刺草之民, 皆得书于史官。”5高祖以降, 唐朝诸帝, 无不以继承“孝理天下”为职志。突出者如, 开元十年 (732年) 六月, 唐玄宗“训注《孝经》, 颁于天下”6;天宝三年 (744年) 十二月, 又“诏天下民间家藏《孝经》一本”7。玄宗曾谓:“人之行莫大于孝”8, “孝者, 德之至、道之要也”9, “事亲者, 居上不骄, 为下不乱, 在不争”10, 其对于孝行之重视溢于言表。 唐高祖李渊太原起兵诛暴, 数年间, 取隋而代之。唐初统治者, 对隋朝制度多有更张。然最为后人称道者, 非科举取士莫数。科举取士, 扩大了统治基础, 为中国古代官僚选拔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模式, “学优则仕”终成莘莘士子的众望所归。另一方面, 唐朝皇族虽然出身少数民族, 却高标自己为李老子之后裔, 无限荣光。因此在科举考试中, 屡屡以《老子道德经》为考试内容。其时堪与《老子》相抗者, 《论语》、《孝经》而已。推其原因, “《论语》者《六经》之菁华, 《孝经》者人伦之本, 穷理执要, 真可谓圣人至言。”11唐高宗仪凤三年 (公元678年) 三月敕:“自今以后, 《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 贡、举皆需兼通。其余经及《论语》, 任依恒式。”12除此之外, 又经常通过“举孝廉”等措施, 对孝子、孝行进行褒奖、优恤。13统治者对《孝经》、“孝行”的尊崇推广, 由此导致“孝”之观念深入人心, 浃肌沦髓。一些官吏在书写有关伦常案件的判词时, 也喜好引用“人伦所重, 孝为百行之原”14之类话语。 《孝经》中将“孝”分为五等:天子之孝、诸侯之孝、卿大夫之孝、士之孝、庶人之孝15。又《孝经援神契》云:“天子孝曰就, 就之为言成也。天子德被天下, 泽及万物, 始终成就, 则其亲获安, 故曰就也。诸侯孝曰度, 度者法也。诸侯居国, 能奉天子法度, 得不危溢, 则其亲获安, 故曰度也。卿大夫孝曰誉, 誉之为言名也。卿大夫言行布满, 能无恶称, 誉达遐迩, 则其亲获安, 故曰誉也。士孝曰究, 究者以明审为义。士始升朝, 辞亲入仕, 能审资父事君之礼, 则其亲获安, 故曰究也。庶人孝曰畜, 畜者含畜为义。庶人含情受朴, 躬耕力作, 以畜其德, 则其亲获安, 故曰畜也。”16二者的观点基本一致, 前者乃为孝之经典分类, 后者代表了唐朝人对孝的具体解释。可见, “孝”实际亦有差等, 并非单一均平, 社会等级之观念十分鲜明。然而, 唐朝统治阶级对“孝”进行如此细致的区分, 无外乎使臣庶更加明白自己所应尽的义务、所应守的“本分”。唐朝统治者一方面对“孝”的行为积极提倡和导引, 相反, 必然要对“不孝”之行为严格限制和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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