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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研工作发展,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
开展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医院科技进步,促进学科建
设,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实力,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XX 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精神,医院每
年划拨总收入的 1%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科研发展基金在使用上要坚持 “勤俭节约,公
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真正发挥科研经费促进医院
科技进步的实际作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课题研究资助基金
1、课题研究
对获得级、部省级、厅市级纵向有资计划项目及纵向
无资计划项目医院将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酌情给予经费匹
配。
对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创新性、实用性较强的自选
项目医院将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酌情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条学科建设资助基金
(1)获批为省级重点专业的学科,医院按上级主管部
门资助经费的 1:1 给予匹配。
(2)医院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已获批为省级重点
专业、市级重点学科及医院重点发展学科投入的重点建设
投入经费。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资助基金
获批为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医院按上级主管部门资
助经费的 1:1 给予匹配资助。
第七条学术交流基金
按照《XX 医院关于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术论文发表基金
按照《XX 医院关于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管理办法》中论
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科研奖励基金
设课题立项奖,获奖成果再奖励奖、著作奖、论文奖
等科研奖励制度,其额度和方法按照《XX 医院关于科研奖
励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博士、博士生导师启动基金
统招、定向或委培的博士取得学历两年内(不包括仅
取得学位者),确认其在研项目不仅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并
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必要性,但尚未获得计划经费,医院
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启动博士基金 1 万元。获得博士生导
师资格的专家可以启动博士生导师基金2 万元。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的申报每年受理一次,采
取择优资助、动态管理的办法。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1 月份。
申请人应按医院管理规定填写《XX 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申请
书》提交科研处,医院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由科研处提
出初步意见,经医院专家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
审议和确定。
第十二条凡获得医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
签订合同责任书。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结题者,取消其
三年内的项目申报及项目经费匹配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连续三年未获得部、省级以上纵向立项课题
或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省级重点专业和重
点实验室,医院将终止学科专项匹配经费,并按一定比例
从其业务收入中追回匹配资金,转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获医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由财务处设
立专账,专款专用。经费支出范围和使用方法参照《XX 医
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 医院科研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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