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长租公寓项目获取法律风险预防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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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深圳区域 长租公寓项目获取法律风险预防指引 第一章 长租公寓行业政策及行政监管规定 随着国家要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相关政策的落地,“租售并举”成为房地产 市场发展的一大转折点。以长租公寓为代表的住房租赁市场在深圳已呈现爆发式 增长,更是被许多房企和中介视作转型的方向。 长租公寓项目的获取需要对国家政策及监管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本 部分将对国家政策、广东省政策及深圳市政策及各级政府部门现有监管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介绍。 (二)主要政策内容概要 1、2015 年 1 月住建部出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鼓励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并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 条件 主要内容: 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 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 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 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 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2、2016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主要内容: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 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等四种渠道。 在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支持,规定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在税收优惠、金融、供地方式等方面大力支持住房租赁的发展。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等。 3、2017 年 7 月 18 日,证监会、住建部等 9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主要内容: 鼓励各地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 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优先面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供应。 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二、广东省政策 2017 年 1 月 2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出台六大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广东省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 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主要内容: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 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 收优惠政策支持。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地政府盘活城区“三旧”和城市更新用地等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统一纳入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鼓励 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并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等。允许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三、深圳市政策及行政监管规定 (一)深圳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思考 1、创新解决城中村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存量租赁资源 基于法律及政府部门对城中村租赁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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