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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目录;目录;《民法典》继承编概述;继承编编纂的指导思想:适应新时代发展,保护私主体权益
一、《继承法》的历史背景和局限
(一)时代背景
1.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计划经济是公 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八二宪法恢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民众私有财 产有限,继承法律关系简单
(二)特定历史环境在《继承法》中的典型体现
1.遗产范围上的限制:生产资料例外属于遗产、
2.遗产保管和分割规定相对简单,没有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清单、遗产清算等制度 设计
3.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立法目的,较少兼顾非亲属的第三人(债权人)利益;;
(二)继承编作出的回应
1、尊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保障私人主体权益
(1)遗产范围的概括式规定
(2)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代位继承人
(3)完善继承权丧失与恢复制度
(4)增加遗嘱形式,完善遗嘱修改规则,增设遗嘱信托
(5)完善遗赠抚养协议
(6)正式确立转继承制度
2、平衡兼顾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
(1)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2)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及缴纳税款规则;
继承编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1、遗产的范围:消极财产、死亡赔偿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
2、增设归扣制度
3、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调整:三亲等继承人、丧偶儿媳女婿、继子女
4、法定继承顺序的调整:父母与配偶
5、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后位继承、遗嘱继承协议、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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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扣制度
1.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承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 作为应继份的基数,并从其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2. 归扣制度的起源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汉谟拉比法典》
3.归扣制度的目的:维持子股平衡
4.归扣的范围:生前对法定继承人所作的特种赠与,视为遗产预支特种赠与。
典型:结婚、分居、营业、超标准的职业培训费用等所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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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现行法规定存在的问题:范围过窄,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增多
(1)法定继承人只包括两个亲等以内的血亲,在比较法上范围最小
(2)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亲属数量减少
2.建议:增加三亲等以内的亲属为第三顺位继承人
3.争论: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反对:及无血亲有无殷勤;违反子股平衡;遗产外流
建议:通过遗产酌给请求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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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
争论:父母调整至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将配偶设置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
反对:不利于遗产向本支的晚辈进行传递,可能流向旁支;应区分赡养义务和遗产继 承的关系。
支持:与我国国情不符,父母向子女输送财产成为常态;老龄化社会下,指望孙子女 和配偶尽赡养义务过于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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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
(一)后位继承
1、概念:后位继承是遗嘱继承人(前位继承人)在按遗嘱继承遗产后按照被继承人的 指定应于某时刻将遗产移交给另外的人(后位继承人)的继承制度。
2、目的:扩大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限制继承人处置遗产的自由
例:再婚老年夫妻,在保障身后配偶生存权益的同时,在本家族内传承遗产
3、争议:被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控制力能延续至何时?
肯定说:后位继承属于遗嘱自由范畴(如实现隔代传承),类似于附条件的遗嘱
否定说:与物权理论相悖;不利于交易安全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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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
(二)遗嘱继承协议
1、概念: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达成的关于赡养被继承人以及遗产继承的协议。类似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2、争议:是否影响法定赡养义务
否定说:继承协议可能破坏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
肯定说:尊重私人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有助于调动抚养义务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实际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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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留份制度
1、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
“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人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
——黑格尔
(1)平衡遗嘱人意愿与近亲属利益的保护:如保障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
(2)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
2、特留份的性质与目的
(1)特留份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非继承人不得享有
(2)通过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对法定继承人的保护目的。特留份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但仍可能丧失或抛弃。;
3、特留份的理论基础
(1)遗产构成说:遗产的取得得益于社会、家庭和个人三方面的因素,在处分方面分别对应遗产税、特留份和遗嘱自由的制度安排
(2)抚养义务说: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转化为特留份
(3)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平衡遗嘱人与近亲属的利益;法定义务、社会公共道德等
4、特留份的制度安排
(1)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仅限于两亲等范围内的亲属
(2)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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