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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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侵权责任编解读 (一)侵权责任编概览 1、总体上来自于《侵权责任法》,同时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 的若干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 益司法解释》等。 2、体系结构维持不变,总分结构,有调整。 ;(二)侵害与损害的区分 1、《侵权责任法》没有区分侵害与损害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民法典》对侵害与损害的区分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区分侵害与损害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没有区分侵害与损害,立法机关甚至将“损害”解释为广 义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 胁的“不利后果”。 此种做法的弊端在于: (1)错误地对损害的涵义进行广义解释,将侵害、危险纳入其中,混淆 了作为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侵 权责任承担方式。 ; (2)将归责原则理解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法中“权益所有者自担损害”的理念。 霍姆斯(Holmes)曾言:“良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害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 ,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而最常见的此类理由就是,被指控之人具有可归责性。”一个人原则上要自行承担发生在其头上的损害,只有存在 特别的干预理由,才能转移损害。侵权法上,对损害进行干预的“特别的 理由”,就是“归责事由”(Zurechnungsgrund)。; 侵权责任法本身处理的就是这一理念或原则的例外,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以不合法的方式造成他人损害”以及“任何人无须容忍因不合法方式对其造成的损害”的思想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损害转移(loss shift) 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过错,没有过错,就无需转移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损害转移的理由或在于风险或控制力。 归责原则中的“责”仅指损害赔偿之责,而非所有的侵权责任。 ;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而言,不需要归责事由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之。因为它们保护的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圆满性。只要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干扰这些权利的圆满性本身就是违法(结果违法性),该行为就是侵害行为,权利人即可基于绝对权的消极权能而加以排除之。完全不需要考虑到过错和损害。 (3)无法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事实判断问题,后者是价值考量问题。;4、《民法典》第1165-1167条的意义 (1)区分了侵害与损害,无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都必须以损害为要件,即要求“造成损害”。 (2)调整第1167条的位置,将其从《侵权责任法》第2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 式”中提前到第一章“一般规定”,并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损害赔偿”,既 凸显了该条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类侵权责任 的性质,即不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在继续使用侵权责任来涵盖损害赔偿请求 权与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的前提下,区分二者;又纯化了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将 其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集中于损害赔偿责任,而由物权编、人格权编对 绝对权保护请求权作出相应的规定。;5、侵害与损害的关系 (1)侵害(verletzen)强调的是行为的非法性或违法性。就人格权、物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而言,侵害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且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违法阻却事由)而侵入权利人控制的领域或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客体 。例如,未经他人的同意而进入其住宅,构成侵害隐私权;未经同意而使用他 人的物品,则侵害了所有权。 对于绝对权以外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是指未经权益人的同意且以法律所禁止 的方式使用、处分他人的权益客体或者进入他人的权益所控制的领域。例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数据资产;再如,违反《网 络安全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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