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2--结婚、财产、子女.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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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2--结婚、财产、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结 婚 条 件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 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龄未降, 删除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除禁婚疾病) 重点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学会曾建议降低法定婚龄,并取消男女婚龄差,原因是什么? 为何删除禁婚疾病的规定?;疾病婚问题 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当初的立法本意是为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把关,保护人民健康防止 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蔓延。在医疗不发达的时代,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并将将疾病婚 认定为无效婚姻确实有必要,这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长期传统。但是法律列举的疾病范围却是 不断缩小的,《婚姻法》第7条,在禁止结婚的疾病问题上,将原来的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的 规定,改为纯粹的概括性规定,将禁止结婚的疾病统称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事人患有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是不清楚、不 明确的。从科学的角度讲,试图列举影响婚姻的疾病是困难的。婚姻法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 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大多都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 公民缔结婚姻的权利,是由《宪法》保障的,身体上罹患疾病的人,同样也受《宪法》的保护。 一方或双方患有疾病时是否选择结婚,涉及的是私人利益。综观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一般并 不将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遗传基因疾病列入禁止结婚范围,只是将严重精神类疾病规定为禁止 结婚或可以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这是因为精神类疾病患者缺乏结婚意思表示的行为能 力,不能有效缔结婚姻。;;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不能以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来撤销婚姻登记进而否定婚姻的效力,虽然婚姻登记程序不合法,但 是只要符合实质要件并经正式登记就应当认可并保护其婚姻关系。行政确认程序瑕疵,可以首先 确认其违法,以督促婚姻登记机关在日后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执法;其次在确有??要或客观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补正或者重新确认,以保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其合法权益。 确认违法目前可以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文意解释来实现。该条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可以作为行政程序违法 的一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下列程序违法情形:(1)行政主体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 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行政主体逾期履行法定职责,该逾期行为并未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侵害或不利影响;(3)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所谓“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既 包括管理中的事实行为,又包括一些形式欠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 具有不可撤销的性质,由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从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具合法性的。;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 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 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 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如果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的条件,如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且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 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 证件之人与他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 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 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同居问题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非常普遍,但我国目前法律层面对其并无作 出明确具体地调整,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无 法可依。比如,非婚同居中的女性遭受暴力和虐待的问题;非婚同居的一方因为生活困 难而无人扶养帮助的问题;女性在非婚同居过程中的家务劳动贡献无法得到法律评价的 问题;同居关系不稳定、易出现以性服务为对价的同居协议;等等。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同居生活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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