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1--一般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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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1--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婚姻家庭编 编纂理念 保护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 夫妻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 鼓励持久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 性别平等家务劳动价值(共同财产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儿童利益最大化(亲子关系的确认、收养条件放宽、对??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遵 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其真实意愿);婚姻家庭编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新增婚姻家庭受 国家保护原则,删除计划生育原则)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重点理解与适用: “彩礼” 返还问题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 姻骗取财物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强迫的。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干涉离婚自由行为的总称,如违 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阻挠丧偶妇女再婚,强制或阻挠他人离婚,子女阻 挠丧偶、离婚的父母与他人再婚等,抱童养媳、订小亲以及转亲、换亲等行为,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 体表现。 借婚姻索取财物: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的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是 出于自愿的,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女方 向男方索要。 ;应当将以下情形加以区别: 一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二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的区别; 三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重婚法律后果: 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 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在刑事上:重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 者和明知故犯与有配偶者结婚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发生犯重婚 罪的刑事后果,只发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对重婚作实质意义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法律上的重婚。虽 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事实上的重婚)。 二是应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加以区别。 三是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特别是事实上的重婚区别。 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通奸等婚外性关系区别。 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有配 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按照司法解释,与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彩 礼 返 还 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 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 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 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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