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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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令) 兴安煤矿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采煤)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煤)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通风)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黔安监煤矿〔2016〕7号文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明确原则上回采工作面作业范围内(包括工作面进、回风巷)单班各类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5人;掘进工作面作业范围内(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单班各类作业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通风)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通风) 第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通风)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风)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区域: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局部:K1值、钻屑量)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通风) (区域:开采解放层、穿层预抽、顺层长钻孔;局部: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 )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通风)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通风) (打管棚、远距离放炮、炮后时间)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运输) 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通风)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通风)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通风) 第五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通风)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通风)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通风)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通风)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通风)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通风)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通风)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六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七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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