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系统性解读课件(79页).pptVIP

《刑法修正案》(十一)系统性解读课件(7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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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涉及危险行业例如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行业,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制度建立等均有验收、考核,验收、考核通过方能获得生产许可。 对于国家规定的,应该申请批准或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就私自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类型中,不同行业就必须去了解不同的行业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的认定,最终还可能依据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风险管控不力形成安全隐患;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这是安全工程理论(海因里希理论、博德事故致因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是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重中之重。而整改隐患的前提是事先发现隐患、认定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应急管理部从2017年开始,相继发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工贸(冶金、有色、建材、纺织、烟草、机械、轻工等行业以及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液氨制冷等)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时间到了2020年11月20日,应急部发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的修订版,即《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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