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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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刑法现代思考的兴起,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被严重排斥,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刑事制定法上也受到了相当严格的限制。但是, 少数民族习惯法虽然在学术探讨中不被待见, 在刑事制定法中受到排斥, 却并不意味着它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无法发挥作用。出于对我国的少数民族政策的考虑, 当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 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之下, 一定程度上要顾及各少数民族的不同特点, 这就让当地司法机关拥有了灵活处理案件的余地。而这样的灵活性应该如何把握呢, 既要考虑刑事制定法自我收缩和控制的幅度, 又要衡量少数民族习惯法施加给刑事制定法的压力大小。而在少数民族地区, 婚姻习惯法拥有着很强的影响力和生命力, 导致国家正式法律很难在婚姻领域获得优势地位, 这使得该领域的民族习惯法保存得最为完整, 并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婚姻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任何一个民族而言, 恋爱、婚姻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各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具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例如在汉族地区已经不复存在的一夫多妻及一妻多夫现象, 在蒙古族、鄂伦春族和藏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却仍有遗存。藏族的婚姻习惯法规定的婚姻形式主要是一夫一妻制, 也存在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一夫多妻制在招揽赘婿的家庭中较为多见, 当然也有富足之家通过纳妾方式形成一夫多妻的。一妻多夫制为数不多, 主要是存在于贫困的家庭, 一个兄弟娶妻之后, 所有的兄弟均共有其妻。蒙古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 但是富有之家一夫多妻的现象较为多见。鄂伦春族以一夫一妻制为主, 结婚后妻子不能生育的, 丈夫可以续娶。这些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上很正常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制度, 与现代刑法的重婚罪规定有着相当激烈的冲突。 在很多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 结婚时只是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结婚仪式, 很少会有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领取结婚证。离婚的时候也同样只遵照婚姻习惯法的规定, 而并不办理婚姻注销登记等离婚手续。例如按照苗族婚姻习惯法的规定, 双方离婚时, 只要离婚条件谈妥, 由村寨中的寨老找来两拇指粗、三到四寸长的竹筒一个, 将竹筒的两端画上横向的纹路作为凭证, 然后将竹筒劈为两片, 男女双方各保存一片, 离婚手续即告完成, 双方不得反悔。履行完习惯法上规定的程序之后, 双方就可以自有的再婚而没有任何限制。但是, 没有办理婚姻注销登记手续又再次结婚的行为, 无疑构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 壮族、彝族、傣族等民族广泛延续着早婚传统。在壮族村寨中, 男子15岁左右、女子13岁左右结婚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甚至由父母定了娃娃亲, 7、8岁便结婚成为夫妻了。彝族婚姻习惯法对结婚年龄没有强制性规定, 一般认为女子在7至25岁之间, 只要是单数的年龄都可以结婚。傣族由于生活的地方气温较高, 人的生长发育较快, 因此傣族女子不满14岁就结婚的现象也很常见。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 伴随着早婚的情况,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却极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强奸罪。 有些少数民族例如傣族和苗族存在着抢婚的习俗。按照傣族习惯法, 婚姻的缔结有四种形式:男子娶妻, 男子从妻居, 男子偷婚和抢婚。抢婚一般是在男方爱上女方, 但是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 男方直接将女子抢回家中结婚。一般抢婚会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 导致女方或强或弱的反抗, 这就存在着构成强奸罪的极大可能。 苗族针对偷婚的情况, 存在着反抢婚的习俗。根据苗族习惯法的规定, 男方求婚如若遭到女方父母的拒绝, 男方可以在获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婚, 偷偷将女方娶回家中。但是女方的家人如果不同意, 则可以采用反抢婚的方式, 将女方抢回来。反抢婚的习俗, 在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情况下, 不能不说有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重大可能。 上述所列举的这些各族婚姻习惯法上认可的行为, 都有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些习惯法上正当的行为, 当地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实际处理中, 是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还是应该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上的因素, 让该行为在刑法上获得非罪化的处理结果或者适当从轻、减轻处罚。从下文介绍的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生命力非常之强, 司法操作人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 灵活的对当地的婚姻习惯法加以运用, 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同时缓解当地婚姻习惯法对案件审理带来的压力。 二、 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一) 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习惯法 案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古丈村村民贺某, 因为妻子不能生育, 便将一已婚妇女龙某带回家中同居。起初贺某的妻子并未对丈夫与其他女子的同居行为提出异议, 但是贺某却逐渐疏远和虐待妻子, 其妻愤怒之下向法院状告贺某。法院认定贺某和龙某构成重婚罪, 贺某判有期徒刑2年,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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