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第6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至第8节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docVIP

第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第6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至第8节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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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 【本节知识点】 【知识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知识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本节内容精讲】 【知识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1.无论是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下列情况下均可以收回: (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在下列情况下收回: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收回是对非住宅建设用地而言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在下列情况下收回: (1)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3)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城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真题:2012年单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满()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A.0.5 B.1C.2 D.3 【答案】C 【解析】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知识点结束 【知识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一)因土地灭失而终止(非人力和自然力量造成的)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抛弃而终止(政治、经济、行政等原因造成的) ▲本知识点结束 第七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 【本节知识点】 【知识点】闲置土地的认定★★★ 【知识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本节内容精讲】 【知识点】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本知识点结束 【知识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①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②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③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④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⑤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⑥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土地闲置。 属于上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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