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docxVIP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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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派问题 重点词:离婚案件、共同财产、办理难 我国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 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新思潮、新理念的日益更迭,人们的婚 姻观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受到来自各样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问题 夫妻财产波及的内容好多,但最核心的问题无非是哪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 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对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第十九作了如下约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薪资、基金、 生产经营的利润、知识产权的利润、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能够约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拥有拘束力。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切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波及问题的办理 (一)波及按揭房子问题的办理 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子的切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下面是一个案例: 某男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商品房一套,房子总价62万元,其首付12万元, 从银行贷款50万元,每个月还款额度为3600元左右,期限20年。该套房子婚前已 经交托,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子产权证书。离婚时该套房子价值 100万 元,婚前某男已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5万元,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息6万元,尚有 贷款本息30万元未还。 怎样办理该商品房,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一般有三种不同的办理方法: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子,并按揭贷款,房子已在婚前交托的, 该房子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子 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送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 产送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且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房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子产权证书的,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由双方返还。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 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子总价的一半时,不论房产何时交托及房子产权证书何时取得,离婚时该房子均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送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子增值利润,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我个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因为离婚时办理按揭房子的归属问题,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只能在相对公正的基础上解决纠葛。如果只是以房子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区分按揭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正的情况。尽人皆知,房子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子实际交托的时间往往不一致,很多房子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子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子的切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矛盾。如果机械地按取得房子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财产性质的区分标准,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多数的购房款,只是因为购房人以外的各种因素致使房子产要证书于婚后取得,因此将按揭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婚前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是很 不公正的。同样,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多数购房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拖延致使房子在婚后才得以实际交托,如果按照房子交托的时间作为区分财产性质的标准,也很难达到公正的效果。此外,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按借钱办理,既不切合配偶一方的本意,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许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故对按揭房子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贷所作的贡献,对其作出公正合理的补偿。 (二)波及证券、出资等问题的办理 近几年来,离婚时在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一种是波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生的纠葛日益增多,当事人在举证和法院取证方面增加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为了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离婚案件切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确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 与儿女的利益,且保持与有关民商法律相协调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 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离婚时波及夫妻财产的有价证券以及在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 公司中的出资等的办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些离婚案件波及切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的情形。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 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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