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实验中学现代化项目.docxVIP

造价咨询合同-实验中学现代化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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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咨询机构: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J.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 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X月X日终结。 七、本合同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名称: 帐号: 行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 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 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 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 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 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 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力口服务”,但根据合 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 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 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 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 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 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 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 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 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 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 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 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 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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