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小作坊里生产调味品贴上“中粮”标签为好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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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照学习 小作坊里生产调味品贴上“中粮”标签为好卖 作者:杨杰 小作坊里生产调味品,贴上中粮标签称这样好卖。昌平区法院裁决生产方补偿中粮公司十 万元。 2011年,中粮公司在北京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发现有商户在大量批发、零售贴有“中粮白 醋”标签的白醋和“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 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经过实地检查,中粮公司在被告刘某经营的仙和厨厂库房内发现了大量印有“中粮白醋” 和“中粮料酒”的产品,随即以进货的名义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购置,并起诉至昌平法院要 求补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被告刘某承认其生产了涉案产品,他说:“与中粮公司确实没有什么关系,很多人都这么 做,这么贴产品更好卖。”刘某认为该行为不组成侵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其生产的“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中 粮”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形,企图利用“中粮”商标的高著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 产品,以惹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根源的混杂,牟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法院裁决被 告刘某停止侵权,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被告刘某不服一审讯决,现已提出上诉。 【法官释法】 1/2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照学习 昌平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丽认为,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近似经过恶意套用著名 商标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并有进一步延伸扩大的可能。本案所公证封存的醋和 料酒样本,在庭审过程就地拆封时,肉眼可见显然的白色积淀物质,质量问题堪忧。该行为 不只会损害原告的知识产权,而任其发展下去,更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 重的危害,考虑到主观过失、侵权情节等各个因素,裁夺了十万元的补偿数额。此后将经过 进一步加大关于该类非法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捍卫食品安全。资料个人收集 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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