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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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XX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拥有各类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学校涉及生物安全类的公 共实验平台、实验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室以及院系所属实验室等(以下统称生物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指导、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我校实验室定期组织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年终结合检查结论及整改效果对各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二)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是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需明确安全责任人,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定期自查自纠,针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并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学生必须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六条 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七条 生物实验室根据实验室操作技术、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组合的不同而分为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以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涉及从事感染动物活动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九条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第十条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紧急联系电话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 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制定准入制度,并为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其他职业防护措施。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 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记录等。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五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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