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住建局行政权力履职操作规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批准.docVIP

象州县住建局行政权力履职操作规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批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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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住建局行政权力履职操作规范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批准 一、行政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象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人防办)窗口。 四、实施范围和对象: 象州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五、办理流程: 业主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初核并出具材料接收清单(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后台工作人员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草拟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做出决定→窗口人员通知业主办理规费缴交手续→窗口人员发放许可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台人员整理材料归档。 六、实施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国家规范、人防工程行业标准条件要求。 (三)申请易地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同步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含面积计算表) 2. 经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及建设项目建筑方案(原件及光盘1份) 3.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一份) 2.经住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建筑总说明、平面图、剖面图、结构设计总说明、基础施工图(原件纸质、电子文本各一份) 3、发改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项目建议书 4.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私人住宅报建需要提交材料: 1、《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 4、红线图(原件1份); 5、建筑施工图原件1份(审查结束退还,续建项目可不提供); 6、如续建、更名、扩建等,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原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在建设单位意见中提出减免要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县(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并报上一级人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三)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备注: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三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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