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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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基本概念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前置程序 (一)前置程序的异议对象 (二)前置程序异议权的行使 (三)特定债权异议权救济途径 三、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审理程序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提起时间 (二)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三)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 (四)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四、特殊债权的确认诉讼 五、结语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管理人债权认定提出异议的最终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前,各地针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在原告范围、起诉内容、前置程序、起诉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一定差异,给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造成困扰。鉴于此,本文对破产确认诉讼所涉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基本概念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管理人债权认定提出异议的最终程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各地针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在原告范围、起诉内容、前置程序、起诉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一定差异,给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造成困扰。鉴于此,本文对破产确认诉讼所涉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该诉讼系确认之诉,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因此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破产确认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故非形成之诉。本文仅就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进行分析。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前置程序 前置程序的异议对象 因大量债权认定上的纠纷是由于沟通不畅所致,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履行前置程序,即先让异议人说明异议理由,由管理人作出解释或调整。异议人对此仍然不服或管理人拒绝解释、调整的情况下,视为已履行完毕前置程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前置程序所涉异议对象系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编制完成债权表后,要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为提高债权审查的质量和“一债会”核查债权的效率,在“一债会”前,管理人会提前告知债权人对其债权审查的结果,并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还有对异议进行复核的安排。前置程序中,债权人既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己方债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直接影响自己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最终获得分配财产的数额;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记载有误,必然也影响到自身最终获得分配财产的数额。 前置程序异议权的行使 前置程序中,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债权表的记载不能排除单个债权人的异议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相互之间对于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可以相互质询和辩驳,以确定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 “一债会”对债权表的核查,其实质是一个让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当面充分发表意见的程序。只要任一债权人对某笔债权提出异议,并说明了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管其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否成立,甚至大多数债权人认可管理人的审查意见,管理人都需要作出反馈,或者向异议人作出解释,或者对债权表作出调整。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特定债权异议权救济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其他债权人可以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但不能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此规定确立了凡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生效仲裁文书等确认的债权不在破产程序实质审查范围之内,形式审查之后即应加以确认的原则。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其他债权人同样可能存在异议,但其救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只能是向管理人提出请求,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生效裁判,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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