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融资债权的优先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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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中获取借款融资的实务困境 二、我国重整融资超级优先权的建议 (一)为融资借款设立的担保可优先于既存担保 (二)如何规定超级优先权 三、超级优先权的具体适用情形 (一)能否延伸至重整程序开始前 (二)借款融资是否有利息 (三)重整失败时是否仍可优先受偿 四、结语 我国《破产法解释三》虽然明确了破产重整中融资债权的性质为共益债务,解决了《破产法》第42条规定模糊的问题。但实践中,目前共益债务的保护模式无法起到激励投资的作用,使得帮助企业获取融资的立法目的落空,无法从立法层面实现帮助企业重建的初衷。 一重整中获取借款融资的实务困境 企业通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重整成功就必须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企业能否获得融资决定了企业重整的成败。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也将融资作为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的一项重要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相比,破产重整融资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融资的周期更长、融资更困难,因为重整能否成功属于不确定因素,投资者面临着较之于一般融资更大的风险,若企业无法给予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条件,投资者很难忽视对企业未来重整失败风险的考量。 重整融资一般主要采用借款融资、股权融资以及资产转让等方式。因为企业陷入困境常与缺少流动资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借款融资是最原始、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也正是因为此时困境企业财务状况的困难境地,对借款的偿还能力有限,困境企业想要以借款实现重整融资难度极大,除非债务人尚有可供担保的财产或是他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企业一旦进入到破产程序,往往已无可设新担保财产或是可设立担保的财产已经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此时就算企业对融资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融资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劣后于既存担保物权,在融资债权人对该物权行使权利时,可能已所剩无几甚至是无财产可行使。因此,通过设立担保以实现借款融资的路径也很难实现。观察我国重整融资实践案例,也不难发现多以引进战略投资人为方式实现融资,例如河北宝硕股份公司通过原股东让渡部分股份引进战略投资人、重庆钢铁集团通过原股东让渡股份以及资产转让方式引进战略投资人、华源股份公司通过缩股后让渡股份方式完成融资等,而企业以借款形式取得融资款的案例少之又少,且多为控股股东提供借款。综上可知,困境企业欲想获取借款实现重整融资实践困难。 二我国重整融资超级优先权的建议 (一)为融资借款设立的担保可优先于既存担保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信贷”指标时指出,完善的担保制度是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而《破产解释三》规定为融资借款设立的担保权不能优于已有担保物权的规定过于绝对,如果融资借款可以提升特定担保物的价值,或是为了担保权人的利益而发生,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为融资借款设立的担保权应当优先于旧担保物权。例如,在造船企业的重整中,融资借款用于续建未完工的船舶,且该船舶已设立担保。此时如果不承认为融资借款设立的担保权对原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就不会有潜在投资者愿意提供借款,企业无法重整成功,原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 (二)如何规定超级优先权 如何规定超级优先权可参照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4条(d)款的规定,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才可适用。如In re DEVLIN 185 B.R.376一案,债务人是度假汽车旅馆的经营者,该度假汽车旅馆的基础设施已经破旧不堪,锅炉、热水器等设备已无法正常使用。如果采用招标模式更换设备,至少需要124万美元,但由于债务人没有资金支付,无法获取外部融资。债务人的母公司Irene L. Devlina同意提供融资以在不动产上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为前提。债务人若不接受母公司的融资,重整将会走向失败,后顺位债权人仅能得到很少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新融资人以超级优先权,是债务人取得融资款的唯一途径。而美国信托公司已在债务人不动产上已设立担保并担保了大约230万美元的债务,即使重整融资人在担保物权上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美国信托公司,其利益也足以得到保护。在该提议的听证会上,法院也认为更换热水器、锅炉等是保护债务人价值并维持运营的必要措施,无论重整成功与否,皆有利于债务人所有利益相关者,故该提议是最符合债务人及其财产利益的。本案中,法院适用超级优先权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同意给予重整融资超级优先权,债务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融资款;二是即使重整融资的清偿顺位优先于既存担保,其债务也不会受到影响。 基于此,本文认为应当改变我国《破产解释三》第二条过于绝对的规定,将我国借款融资的优先性分为三个等级: 企业重整期间的取得的借款属于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 如果债务人为重整融资设立了担保,新担保债权劣后于既存担保债权;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超级优先权,即为融资借款设立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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