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问询函的监管效果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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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随着上交所和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改革的不断深化,由一线交易所发出的问询函件作为一种典型的非行政式处罚措施,逐渐成为监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的重要手段。本文以财务问询函件为切入点,通过考察问询函件对上市公司的规制效果,来反映一线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改革的政策效果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创新监管方式”的实际落实效果。实证结果表明:收到财务问询函件的确能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进一步细分发现,财务报告问询函规制效果受到上市公司的产权性质及所处信息环境等诸多因素约束;且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规制效果远非局限于收函公司本身,还存在一定传染效应。结论表明,交易所通过发放问询函件实施监管促进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以问询函为代表的一线监管,突出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的主体作用;合理利用问询函件的“杀一儆百”的特点,有针对性进行重点监管;进一步联合证监会(局)完善监管体系,力争对国有企业达到监管到位;进而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创新监管方式”和“防范重大风险”的要求。 关键词:财务问询函的监管效果研究;盈余管理;传染效应;非行政式监管 第1章 财务问询函的由来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意味着监管机构近期和未来都将进一步深化现有监管体制改革。在现行监管体系中,我国一手采用处罚公告为代表的“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另一手采用以问询函为代表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2017年4月15日,证监会主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会员大会”上明确指出,证券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监管主体,要在证券监督工作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监管转型大背景下,一线交易所的非行政式监管潜能得以空前释放,而问询函作为非行政式监管的主力军也被频繁使用起来。以问询函为代表的非行政式监管的崛起引起了实务界,投资者和媒体广泛关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术界对以财务问询函为代表的非行政处罚的实施效果却鲜有问津[1]。少有的研究问询函政策效果的文献分别探讨了收到问询函这一事件对股价,业绩预告,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却未有文献探讨非行政式处罚的“杀一儆百”作用。理论上看,中国特色制度背景下的“问询函”机制不仅能对被处罚公司产生威慑,也会同时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本文考察了2014-2018年间上市公司收到财务报告问询函对公司盈余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而检验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选取财务报告问询函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财务报告披露也是上市公司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告,为保障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发放财务报告问询函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所有类型问询函中,财务报告问询函占比高达40%。此外,媒体和投资者也尤其关注问询函中涉及的盈余操纵和业绩造假等问题【6】。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收到财务报告问询函监管后盈余管理行为得到抑制;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信息环境对问询函的监管效果有显著影响,国有企业和信息环境较差的企业收函后盈余管理行为未得到有效抑制,监管效果欠佳;问询函涉及的问题类型及上市公司回复的积极度也对监管效果产生影响;当上市公司收到问询函件后,其余同质公司倾向于降低自身盈余管理水平,意味着降低盈余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传染效应”。 本文潜在的创新如下:首先,研究结论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政策相关文献。以往研究大多数关注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市场反应以及经济后果,只有少数研究对财务报告问询函公告的股价反应及审计质量影响进行初步检验(陈运森等)[1]。其次,国内尚未有研究针对非行政式处罚的“同群效应”进行研究,本文为问询函件监管的杀一儆百作用提供了有力证据,进一步肯定了非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及必要性。再次,继续以盈余管理水平为视角,现有研究针对不同的问询函细节探对监管效果带来的影响,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了企业性质对监管效果带来的影响。最后,本文拓展了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研究,尝试从交易所财务报告问询函形式的一线监管角度探讨了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有效途径。 本文的后续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制度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包括描述性统计、基本分析、稳健性检验以及进一步分析;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2.1 制度背景 上交所和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改革确立后,中国证监机构的监管手段逐步多样化,涌现出许多非行政式处罚监管措施。其中,以问询函为载体的非行政式监管形式就是我国证监机构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色监管体系所进行的制度性创新。 上交所和深交所会针对信息披露、重组事项、董高监违规、关联交易、股票异常波动、审计程序、利润操纵、媒体报道等多方面对上市公司发放问询函件,要求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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