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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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0 10 合规判定方法4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56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73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1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 、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中国肉类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 年06 月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 年06 月30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 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 (焚 烧、化制)等也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类加 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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