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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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01□ 目 次 前 言7 1. 适用范围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8 3. 术语和定义9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10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20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2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5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3 10. 合规判定方法4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9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52 附录C (资料性附录)磷肥、复混肥工业产排污系数60 — 6 — 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81号)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 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 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 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海石油环保服务 (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7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 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 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 用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水体 〔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 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 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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