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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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4 10. 合规判定方法2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3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3 附录C (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表36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 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81号)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 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 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 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2 月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2 月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 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 《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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