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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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7 9 合规判定方法2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22 附录B (资料性附录)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23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 许可管理。饲料添加剂生产适用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 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饲料加工、植 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 则》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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