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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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0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4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4 9 合规判定方法 1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19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0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1 号)、 《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 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生 产水产品调味品、水产罐头制品和从事水产品饲料加工、非食用类的其他水产品加工的排污 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产 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锅炉》(HJ 953 )。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产品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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